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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行為不可以申請出口退稅

發布時間:2011/7/7 點擊:76
導讀:
詳細介紹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規定自09年3月1日起,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右表中7種情況之一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兩部門明確表示,出口企業凡從事右表中業務之一并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

  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

  1.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滙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滙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滙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4.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滙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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