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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及職權訂立規定。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及五十條訂明,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而立法會如以不少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然而,經重選的立法會如仍以不少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布法案,否則便須辭職。立法會獲賦予這些新權力,是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何種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權。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屬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后,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該法律的失效無追溯效力。
立法會的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30位議員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其余30位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已于2008年9月7日舉行。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任期,由2008年10月1日開始,為期四年。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一人出任。
立法會選舉
有關立法會選舉的資料,請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網頁。
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基本法》規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并作出處理;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并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并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的會議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它文件;通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于《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委員會制度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研究法案、審核及批準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職能。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由立法會交付之法案。此外,立法會轄下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并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
申訴制度
立法會申訴制度是由立法會運作的制度。透過這制度,議員接受并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關註的其它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每周有6位議員輪流當值,監察申訴制度的運作,并向處理申訴個案的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職員作出指示。同時,議員亦輪流于當值的一周內“值勤”,接見已預約的申訴人(包括個別人士及申訴團體),討論其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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