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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中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 成員(股東)人數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 不向公眾發行股份和債券;
● 股份轉讓受嚴格限制。
此種公司因不具有公開性,又被稱為封閉式公司。需要註意的是,香港法所指的私人公司只強調非公開性,而不強調投資者責任的有限性,因此具有較大包容度,可包含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保證有限公司、董事經理負無限責任的有限公司。另外,私人公司中的有限公司亦可被稱為股份有限公司,即根據公司章程大綱,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承諾款額,此種公司即為股份有限公司。顯然,私人公司不同于內地的有限公司,兩地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完全相同,因為內地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的 。
所謂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是指可對公眾募集股本的公司。香港《公司條例》沒有對公眾公司做直接規定,而是通過《公司條例》第30條確定:如果公司修改章程,致使不符合私人公司的條件時,就須向公司註冊署長呈交一份符合公司條例附表2的招股章程陳述書而成為公眾公司(該附表2的標題是“私人公司成為公眾公司時須交付處長的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的格式及其須列載的報告”)。從邏輯上說,公眾公司是私人公司的相對面,除私人公司之外的公司,就應該是公眾公司。但香港法律沒有規定如何直接成立公眾公司,而是以私人公司為基點來反映公眾公司,所以,如果一家公司在成立時就希望成為公眾公司而使其章程不具備私人公司的要求,具體該如何操作,香港的法官也感到困惑。與內地公司相比較,公眾公司相似于內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公眾公司包括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上市公司。
私人公司與公眾公司在法律上的待遇是有差別的。私人公司可以不向外界公開業務狀況,每年向公司註冊官呈交(年檢)報告時,可豁免呈交資產負債表和核數師(負責財會監督的專業人員)報告,而公眾公司則不能享有這些特權,在香港註冊公司中,私人公司數量最多。
香港公司法對公司類型的多元確定,不大註重邏輯關系,更多的是為實際需要提供盡可能廣泛的選擇,適應自由經濟的要求。多元本身就是自由的體現。不過,自由不是任意,所有自由的選擇都須以法律為邊界。香港公司法的意義之一正是在于為自由選擇公司提供法律邊界。
比較而言,內地公司法將公司類型限制在股東責任有限的范圍,大大降低了因多元類型而可能形成的不穩定因素,但是限制了實際存在需要的自由選擇。香港公司法中的保證有限公司、無限公司、管理者負無限責任的有限公司,在內地法律中尚無可對應的法律形式。這幾種公司,既可為社會中的多元需要提供更廣泛的自由選擇空間,也有利于處理管理者利益約束軟化的問題,又有利于對債權人利益的安全保障,而這些都是內地經濟改革中尚待解決的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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