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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央行被重新賦予監管中小型金融機構的權力
日前,披露的《歐洲銀行業新監管機制立法議案草案》顯示,草案重新賦予了歐洲央行監管中小型金融機構的權力。
這份新的議案中,將此前議案中“歐央行新監管機構的監督對象僅包括系統性大型銀行,以及正在或已接受政府救助的銀行,所有其他中小型金融機構的日常運營仍由國家監管機構監管”,改為“國家監管機構將是歐洲銀行業新監督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并將“所有其他中小型金融機構的日常運營仍由國家監管機構監管”一句刪除。
歐盟峰會10月批準,在歐元區范圍內建立以歐央行為核心的銀行業單一監管機制,這也是歐洲穩定機制(ESM)為成員國銀行直接註資的條件。
新議案對“非系統性重要性銀行”進行了定義,即“財務經濟效益或審慎相關性較低,資產不超過該國銀行業資產規模一半的銀行均屬于非系統性重要性銀行”。
新議案對其他方面的內容也做了改動。例如,建議將新監管部門審批銀行牌照申請的時間由原先的45個工作日縮減為35個工作日。若新監管機構決定撤銷一家機構的銀行牌照,須遵循銀行所在國的監管操作流程;在撤銷銀行牌照前,歐央行須給成員國監管當局充分時間,確保其為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作出決定。
新議案保留了此前版本中關鍵的一條規定:新監管機構將負責歐洲金融機構的籌劃決策,但最終決定權仍保留在歐央行管理委員會。目前非歐元區國家在歐央行管理委員會中沒有表決權,歐盟正在尋找一套折中方案,盡量給加入新監管機制的國家充分的話語權。
分析人士表示,新議案進一步明確了歐洲銀行業新監管機制與國家監管機制的關系以及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如進展順利,新監管機制將于明年完成組建并投入運作。
歐洲銀行體系在危機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對銀行體系的梳理有助于經濟的復蘇,也將給註冊離岸公司業務的發展提供更多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