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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政府對融資租賃監管情況

發布時間:2011/7/1 點擊:250
導讀:
詳細介紹

所謂“融資租賃”,系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供貨合同,出租人據此合同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租賃物;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權利。簡言之,融資租賃就是“借雞下蛋,賣蛋買雞”。它促進了設備制造業的銷售,解決了設備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而且還具有理財、資產管理、盤活閑置資產等功能。融資租賃業作為一種投資選擇,于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從美國傳入德國,此后在德國不斷得到推廣,自七十年代德國財政部頒布了有關租賃會計處理方面的規定后,行業發展步伐也隨之加快。本文就德國融資租賃監管情況和發展情況作一扼要介紹。

一、德國針對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制度規定

德國的融資租賃受《民法典》租賃一編的支配,雖然法律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租賃形式,但德國并未對融資租賃單獨立法,而是適用民法典關于一般租賃的規定。目前支配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除民法典以外還有《信貸業法》、《商業條件法》、《消費者信用法》、《生產責任法》、《環境責任法》、《破產法》等。由于實務界認為民法典體系的租賃概念已經不能適應融資租賃業務,因此創設了一些融資租賃的特殊條款,并且得到了聯邦法院通過判例的支持。但德國法律界仍然認為融資租賃不應脫離原有的租賃法律體系,將融資租賃視為傳統租賃的一種,在商事法律糾紛處理和破產處理中依據傳統租賃原則處理。

(一) 《德國民法典》中關于融資租賃的規定

德國是民事法體現在大量法定法規中的國家,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包含有許多具體規定自動適用于租賃,也就適用于融資租賃,除非各方另有商定。和傳統的出租相對而言,兩者都包含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使用權轉讓的內容,但后者由出租人承擔對租賃物的維護等義務,而前者包含出租人為承租人提供融資的內容,租賃物的維護由承租人負責。《德國民法典》中債務法部分經2002年修改后,在第500條推出適用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某些關于消費者借貸合同法的消費者保護規定時,第一次提到“融資租賃”,但未對其作其它具體規定。盡管如此,法庭在審理融資租賃案件時,仍然按照《民法典》的普通租賃規定對待融資租賃。

(二) 《信貸業法》中關于融資租賃的規定

德國自2008年之后將融資租賃納入金融監管范疇,針對融資租賃的監管不少法律規定源于《信貸業法》。依據該法,融資租賃監管部門是德國聯邦銀行和德國金融監管局,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得到德國金融監管局許可,必須定期向聯邦銀行提交業務報告等。該法第32條規定,企業申請融資租賃向金融監管局申請融資租賃許可時,必須提交業務計劃書、企業管理人的履歷和資質情況等;第14條規定,企業必須每季度向聯邦銀行提交業務報告,說明企業開展的業務情況,尤其是融資額超過150萬歐元的項目,要說明承租人負債情況;第24條規定,企業地址、領導人變更等情況要適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三) 《破產法》中有關融資租賃的規定

在破產情形下,租賃交易三方關系的調整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其中第10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為了再融資而轉移給第三方(銀行)作為擔保的租賃合同不受破產影響。由于資金需求量大,通常融資租賃公司會通過應收租金債權進行融資,即將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以獲取資金,但仍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在出租人破產時,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應收租金的債權都歸銀行所有,租賃合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第108條加強了對銀行的保護,在出租人破產時,銀行得到租賃物產生的收益(即租金)的優先受償。這大大保障了銀行的利益,客觀上起到了鼓勵銀行為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資金支持的效果。

(四) 其它相關法律

1. 《生產責任法》,1990年1月1日生效。該法主要涉及制造商責任產品,它把從歐盟以外進口的、在歐盟內出租的設備的出租人歸類為制造商。

2. 《消費者信用法》,1991年1月1日施行。融資租賃受該法部分條款管轄,旨在加強對消費者在真實信用方面的保護。

3. 《環境責任法》,1991年1月1日施行。該法規定了某些設備的占有者對該設備所引起的損害的嚴格責任。根據該法的定義,占有者通常是承租人。

二、監管模式

在德國,2009年以前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并不受到監管,但根據巴塞爾協議(二),銀行開辦的融資租賃企業從會計處理業務上需要和母體銀行并表。因此,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企業通過并表間接受到巴塞爾協議有關監管內容的約束。同時,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廠商如大眾、寶馬、奔馳等,也是通過投資開辦銀行后由銀行再投資成立融資租賃企業的方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此類融資租賃企業也要和其母體銀行并表,由此也間接受到巴塞爾協議的監管。可以說,2009年以前的德國融資租賃市場份額的近80%是受到間接監管的。

(一) 德國融資租賃監管部門

2009起,由于德國融資租賃業務較快發展,對信貸融資業務構成沖擊,加上全球經濟危機爆發引發金融市場震蕩,德國開始將融資租賃業務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其監管部門主要是德國金融監管局(BaFin)和德國聯邦銀行(央行)。

2002年5月1日,德國將原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合并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局,其總部分設波恩和法蘭克福兩地,現有員工約1600人。該機構是聯邦直屬的、具有權利能力的、公法上的行政機關,受聯邦財政部的法律監督和業務監督,履行對金融市場的國家監管職能,在其職責范圍內代表德國參與相關國際事務。其監管目標包括:1)保障德國金融業整體功能的發揮;2)保障德國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3)保護客戶和投資人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融資租賃監管在德國尚是一項新鮮事務,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還沒有成立專門的分支機構,而是將相關監管事務暫時劃歸內務處(Innere Verwaltung)GW科和Q3科管轄。GW科主要負責過渡期內融資租賃許可申請審核,Q3科除負責具體監管事務外,還負責對未經許可的租賃業務的調查事務。

(二)監管方式和監管內容

2008年底之前,德國租賃業沒有市場監管。由于2008年德

國修改了稅法,租賃企業為了獲得企業稅優惠,自愿承認自己為金融服務組織,類似于銀行,從而接受了政府監管。根據有關規定,只要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則整個企業須置于監管之下。

金融監管局針對融資租賃監管的主要職能和職責是:

1. 向融資租賃企業頒發營業許可;

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必須取得金融監管局頒發的許可證,2008年底之前已設立的租賃企業適用簡易程序即可獲監管局審批;在此之后新設立的租賃企業入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須向金融監管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包括項目計劃書、經理人員從業經歷和資質證書等。經營許可審批的時間一般為9個月。

2. 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人事事項

參照德國《信貸業法》(KWG)針對銀行業相關規定,德國聯邦財政部授權金融監管局對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管理。融資租賃企業有義務向該機構報告領導人選,該人選必須具備可靠性、專業素質并具有從業和領導經驗及相關業務知識。如發現領導人選不符先決條件要求,監管局有權拒發許可乃至吊銷許可。如遇高管人員的變更、地址變更,企業須向金融監管局報告。

3. 金融監管局有權在融資租賃市場追查欺詐者、調查幕后交易以及揭露操控物價、利用融資租賃渠道進行洗錢等行為,可要求融資租賃企業提供詳細的業務信息、合作伙伴(承租人)資信情況,指導企業規避風險等。

德國聯邦銀行針對融資租賃的主要職能是:

1.     為企業提供指導性服務;

2.     審查企業提交的業務報告;

融資租賃企業有“百萬歐元業務”報告義務,即每三個月須向央行報告一次其在前一季度內所簽融資租賃合同,尤其是涉案金額累計超過150萬歐元的合同和承租人債務背景,以便央行能及時判斷該客戶是否過度負債并做出適當反應,防止某一承租人利用融資租賃擾亂市場。

融資租賃企業還須在當業務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向聯邦銀行提交年度業績(贏/虧)報告,該報告須經獨立的經濟審計機構/公司先行審計。聯邦銀行通過獲得企業業績報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宏觀監控,同時也是為了獲得更多行業信息和統計數據,為政府決策提供背景材料。

(三) 德國融資租賃市場準入要求

理論上講,德國針對歐盟以外第三國企業進入其市場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并沒有特殊限制。自08年加強對該行業監管開始,對外企一視同仁,外企須獲得許可方可在德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而獲得許可的前提是,外企須擁有一定的註冊資本和符合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從業資質(BaFin-Qualifikation)的經理人。在得到監管局的許可之后,外企便可在德開展相關業務,同時也須履行相關義務,如向聯邦銀行提交業務報表等。

德國租賃業協會建議,外國設備制造企業進入德國市場進行融資租賃銷售,可采取委托德國租賃公司或自行設立融資租賃子公司的形式。根據歐盟法規,如一家外國租賃企業在某一歐盟成員國依法設立了子公司,則該子公司可在德國直接開展業務,僅需向德國金融監管局和央行備案即可。

據媒體報道,中聯重科融資租賃(意大利)公司于4月23日在德國慕尼黑成功簽署中聯重科融資租賃歐洲第一單業務,銷售金額為40萬歐元。媒體評論說,對中聯重科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是在歐洲成功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更加堅定該公司探索為客戶提供金融支持的銷售模式,標志著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公司全球服務體系建設的進一步深化,表明中聯重科不僅可以為歐洲客戶提供技術領先的工程機械設備,還可以為客戶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提供“產品制造+金融服務”的整體解決方案,使中聯重科成為真正的國際化公司。中聯重科兩年前收購了全球排名第三的混凝土機械制造商意大利CIFA公司,融資租賃歐洲第一單的成功簽定,使得中聯重科和CIFA公司受益于“抱團取暖”的協同效應,率先走出經濟危機低谷,其競爭實力也得到進一步加強。

三、德國融資租賃業發展情況

融資租賃業作為一種投資選擇自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從美國傳入德國,此后逐步得到推廣,尤其是九十年代開始發展步伐加快。據德國伊福經濟研究所提供的數據,在德國,租賃融資占外部投資的份額1999年接近49%,自2001年開始超過50%,2007年達到巔峰狀態(53%以上)。

德國租賃業協會2007年所做的一項市場調查顯示,有59%  的企業認為,通過融資租賃,企業費用波動相對平衡,且可精確計算;有52%的企業表示,藉融資租賃方式可使廠房設備總是處于最新狀態;有46%的企業聲稱,租賃可以減少對流動資金的需求;44%的企業認為,租賃合同提升企業靈活性;42%的企業表示,可透過融資租賃方式享受稅收優惠。租賃成為德國企業投資和融資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德國融資租賃主體分類:

德國從事融資租賃的主體分為三大類: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廠商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和獨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在主體數量上,獨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所占比例較大;在市場份額上,銀行背景和廠商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所占比例較大,在80%左右。

(二) 德國融資租賃對象分類

德國習慣將融資租賃對象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大類。動產,即可移動的投資產品,不動產指一般房地產。1999至2008年間,德國投資總額(不含住房建設投資)、動產租賃投資和不動產租賃投資情況如下表:(單位:億歐元)


從以往數據可以看出,動產租賃自08年開始走下坡路。這顯示,全球性金融危機對德國融資租賃業構成實質性影響,融資租賃合同和投資額都有不同程度萎縮。

(三) 德國融資租賃的運作方式

德國在引進美國融資租賃運作方式的基礎上推陳出新,創新了一些新模式:

1. 直接購買租賃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用資金直接購回承租人選定的設備供承租人使用,一般是固定期限、固定每期租金等,手續簡便、省時省事,能滿足承租人的緊急需要。

2. 杠桿租賃

該方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產廠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債權人、經紀人等。租賃公司只承擔設備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為20-40%,大部分由銀行等金融機關提供并以設備作為貸款的抵押物。租賃對象大都是一些購置成本特別高的大型設備,如飛機、船舶、衛星設備等。

3. 轉租賃

轉租賃多發生在跨國租賃業務中,由出租人從另一家租賃公司租進設備,然后轉租給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動用自己的資金而通過發揮類似租賃經紀人的作用獲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國家的一些優惠政策。

4. 售后收回租賃

簡稱回租。由承租人首先將自己的設備出售給出租人,再由租賃公司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通過回租可以滿足企業改善財務狀況、盤活存量資產的需要,并可與租賃公司共享政府的投資減稅優惠政策,以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繼續使用設備的權利。

5. 收益百分比租賃

該租賃方式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贏利狀況決定的,通過租金與設備使用效益的緊密聯系將承租人和出租人組成利益共同體。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按承租人營收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比例可以靈活多變,具體由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根據實際生產情況確定。

6. 風險租賃

風險租賃實際上是風險投資在租賃業務上的創新表現,與收益百分比租賃有類似之處,但又不完全相同。出租人將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同時獲得與設備成本相對應的股東權益,實際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租賃方式。出租人作為股東可以參與承租人的經營決策,增強了對承租人的影響。

(三)德國融資租賃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方面,德國也是根據“經濟所有權”的歸屬來確定會計處理的主體。德國財政部先后在1971年和1975年專門針對租賃發布了兩個規范性文件,確立了租賃會計處理的基礎。根據這兩個文件,租賃合同主要分為全面攤提合同和部分攤提合同。兩種合同的區別在于:全面攤提合同中,包括購買、管理等費用在內的全部成本在第一次租賃期間全部攤提,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可選擇將設備返還、按照殘值(或更低的市場價格)購買租賃物或續租;部分攤提合同中,第一次租賃期間僅攤提貨物購買成本的一部分,租賃期滿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協商續租,如不能續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以未攤提部分的價格(殘值)購買該設備。而真正的租賃是一種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后購買租賃物的部分攤提合同,租賃物反映在出租人的資產負債表里。

(四) 在稅收政策方面,由于稅收影響較大,德國財政部2006年取消了允許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設備進行遞減折舊的政策。關于稅種和稅率,出租人需要繳納所得稅,25%部分給聯邦,15%部分交地方;承租人須繳納增值稅(16%,2006年調整為19%)。德國規定對使用一年以上的貸款需要支付長期債務利息稅,但融資租賃不用繳納這種稅款,所以,更多承租人傾向于選擇融資租賃。

(五)德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前景

德國伊福經研所受德國租賃協會委托所做的行業發展調查報告稱,進入2010年,多種跡象表明德國經濟已經走出經濟危機泥沼開始逐步復蘇。但由于企業開工率不足和銀行惜貸,投資環境并未明顯改善,很多企業基于流動性安全考慮壓縮投資。德國伊福經研所和租賃協會推出的ifo/BDL投資指數顯示,裝備產品制造業投資將仍以較大幅度萎縮。德國聯邦銀行預期,2010年商業投資將下降6%。總體而言,德國純投資率(Netto-investitionsquote)在經合組織中是最低的。遞減折舊辦法(折舊率為25%)的終止,促使企業提前購買裝備設備;銀行業金融危機創傷未愈,仍然受制于減計壓力,放貸謹慎;政府出臺融資租賃監管措施官僚主義色彩濃厚。以上諸因素將對融資租賃業發展構成負面影響。

但是,德國汽車工業已經開始復蘇,包括電動汽車的研發得以加強,機械設備出口擴大,節能環保和醫療技術產業穩步發展;德國政府出臺的兩套經濟刺激方案擴大對基礎設施投資,帶動建筑投資的增長(其中非住房建筑投資增加1%,經濟類建筑投資減少3%,公共建筑投資增長10%),這些對融資租賃業而言都是利好消息。

綜上述,德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外部環境瑕瑜互見,前景亦喜亦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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