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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業稅四大籌劃技巧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除某些特殊行業外,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雖然除了娛樂業之外,其他行業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并不高,但是如果按全額繳稅,稅負也不低。并且,如果納稅人按全額計算繳稅,每經過一道環節,就要繳納一次營業稅,往往會造成重復納稅,加大企業的稅收負擔。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二:依據“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之規定,那些實際上具有“代收性質”屬于第三方的款項,如果處理不當,也容易混在一起計算繳納稅金,這就造成重復繳稅了,此其一。由于稅法與實際征管的“沖突”,如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在實際稅收征收管理中,地稅部門一般是按照所開具的發票征稅,而不是按照“差價”繳稅,這樣也會加重企業的營業稅稅負,此其二。
那么,新《營業稅暫行條例》施行后,納稅人可以采取哪些籌劃技巧來達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呢?
技巧一:拆分企業組織形式
例1:2009年3月,某歌舞廳取得的營業收入為45萬元,其中有25萬元是出售煙、酒和小食品所取得的收入,即商品銷售收入;另外20萬元屬于娛樂收入。假設該酒店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20%,此時,商品銷售收入也一并按照“娛樂業”繳納營業稅,則其應繳納營業稅=45×20%=9(萬元)。
籌劃思路:對于適用營業稅較高稅率的娛樂業,要達到節稅的目的,可以把煙、酒和其他食品等銷售業務分離出去,註冊成立一家商業企業,專門經營煙、酒和其他食品等業務。由于經營商品的進銷差價很大,可以把這個商業企業註冊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這樣歌舞廳的應納稅額就分成了兩部分,商品銷售部分按3%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娛樂收入部分按“娛樂業”20%稅率繳納營業稅。
籌劃方案:該歌舞廳另外註冊成立一家商業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專門經營煙、酒和其他食品等業務。籌劃后,該歌舞廳應繳納營業稅=20×20%=4(萬元);該商業企業應繳納增值稅=25÷(1+3%)×3%=0.728(萬元),共可少繳納稅款4.272萬元(9-4-0.728)。
技巧二:簽訂第三方合同
例2:某建筑設計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繪制圖紙,但同時還承攬一些工程建設業務。2009年5月份,該設計公司承包了一項工程建設業務,負責承建某卷煙廠的卷煙廠房,合同整體款為3 500萬元,其中卷煙設備的價格為2 000萬元,實際取得的收入為1 500萬元。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該設計公司必須按全額3 500萬元繳稅,應繳納營業稅為:3 500×3%=105(萬元)。
籌劃方案:該設計公司可以修改交易方式,和卷煙設備廠簽訂第三方合同。設計公司只負責施工,簽訂的合同價款為1 500萬元,卷煙設備廠負責供應卷煙設備,簽訂的合同價款為2 000萬元。那么,該建筑設計公司卷煙設備部分就不需繳納營業稅,施工部分只按“建筑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即可。籌劃后,該設計公司應繳納營業稅=1 500×3%=45(萬元),節稅60萬元。
因此,對于一些存在“轉手”或“過手”等現象的工程項目,或一些有代收款項的企業,可以通過簽訂三方或者多方合同,減少款項的周轉或代收,達到消除營業稅重復納稅的目的。
技巧三:分解營業額
例3:2009年4月,某展覽公司在市展覽館舉辦產品推銷會,參展的客戶共有400家,共取得營業收入3 500萬元,取得收入后,要向展覽館支付租金等費用1 500萬元。該展覽公司取得的收入屬于中介服務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其應繳納營業稅=3 500×5%=175(萬元)。
籌劃方案:該展覽公司在發出辦展通知時,可以規定參展的客戶分別交費,其中2 000萬元服務收入滙到展覽公司,由展覽公司給客戶開具發票,另外1 500萬元直接滙給展覽館,由展覽館給客戶開具發票。由于改變收款模式可能會給展覽館增加收款工作量,雙方可以對此洽談回報方式。
籌劃后,1 500萬元營業額經過形式上的轉換不需要繳納營業稅,該展覽公司只須就取得的提供服務的收入2 000萬元繳稅,其應繳納營業稅=2 000×5%=100(萬元)。可見,該展覽公司通過將營業額進行分解,在保證雙方收入不變、客戶和展覽館的稅負不變的前提條件下,少繳納營業稅75萬元。
因此,對某些要支付租金的營業活動,可以通過分解應稅營業額,或者減少納稅環節,達到合法節約稅收之效。
技巧四:改變收入性質
例4:某賓館將其所屬的一棟飯店出租,該飯店的房產原值為500萬元。職工李某經過競標,以年租金50萬元獲得6年的承租權。根據雙方事先約定,李某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享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針對出租飯店這項業務,該賓館每年應繳納的稅款如下:應繳納營業稅=50×5%=2.5(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5×(7%+3%)]=0.25(萬元);應繳納房產稅=50×12%=6(萬元);該賓館共應繳納稅款=2.5+0.25+6=8.75(萬元)。
籌劃方案:該賓館可以要求李某既不辦理獨立營業執照,亦不辦理稅務登記證,同時也不簽訂租賃合同,每年按時把原來的“上交租金”改為“上交管理費”,把飯店視作該賓館的內設機構,即仍以賓館的名義對外經營飯店,那么賓館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產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負擔房產原值部分的房產稅,而此時房產稅也以“管理費”形式上交給賓館,這樣賓館承擔的稅負就大大降低了。
進行上述籌劃方案的依據是: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領取任何類型的營業執照,且不辦理稅務登記證,而作為企業的內設機構來處理,那么企業向其提供各種資產所收取的各種名目的價款,均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屬于租賃行為(這一點與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是有區別的)。所以,李某是該賓館的內部職工,如果該賓館把李某經營的飯店作為內設機構來處理,在李某不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情況下,是不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
籌劃后,由李某承擔的房產原值部分房產稅以“管理費”形式上交給賓館,該賓館再按規定向地稅部門繳納房產稅,該房產稅=[500×(1-30%)×1.2%]=3.36(萬元),比籌劃前少繳納稅款5.39萬元(8.75-3.36)。
因此,對于那些企業內部職工在本企業從事的營業行為,企業可以將其設置為內設機構,在依法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下,既可以免除營業稅納稅義務,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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