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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避稅的方式(350個避稅港)
國際避稅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通過納稅人的國際轉移進行避稅納稅人(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的國際轉移,是指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遷移出該國,成為另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或沒有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以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國際避稅方式。如納稅人從高稅國遷往低稅國成為低稅國的居民。
(二)納稅人不遷移進行國際避稅一般來說,納稅人要規避其納稅義務,就要設法遷移。但利用有關國家稅法和稅收協定的漏洞和缺陷,納稅人有時不遷移也可以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如納稅人虛假遷移其住所,即納稅人法律上已遷出了高稅國,但實際上并沒有在其他任何國家取得住所。如果一個高稅國的納稅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他不是這個國家的居民,而是另一個國家的居民,那么盡管實際上他是這個國家的居民,他的納稅義務還是可以減輕,甚至消除。因為各個國家關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規定并不一樣,法律解釋也不相同,使納稅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虛假遷移進行國際避稅成為可能。
(三)通過征稅對象的國際轉移進行避稅征稅對象的國際轉移,是指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征稅對象轉移出該國,成為另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征稅對象,或沒有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征稅對象,以規避或減輕納稅人總納稅義務的國際避稅方式。這類避稅方式花樣很多非常復雜,如通過建立免稅常設機構轉移應稅所得。目前,許多國家的雙邊稅收協定都對跨國納稅人常設機構的經營活動規定了大量免稅待遇。這些經營活動包括貨物倉儲、存貨管理、貨物購買、廣告宣傳、信息提供或其他準備性、輔助性營業活動等。這樣,跨國納稅人就可以把設在沒有這類免稅待遇的國家的常設機構所從事的貨物購買、存儲等活動,轉移到有免稅規定的有關國家的常設機構中去,以轉移應稅所得,達到避稅的目的。
再如,跨國公司可以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轉移應稅所得,從而避稅。這是目前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采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國際避稅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高價。這樣,跨國公司的利潤就可以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
(四)不轉移征稅對象進行國際避稅利用有關國家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漏洞和缺陷,有時不轉移征稅對象也可以規避或減軾稅收負擔,如改變企業的組織形式進行避稅。不同性質的企業獲得所得的性質也不同,不同性質的所得可能會有不同的稅收待遇。通過企業組織形式的改變,也可達到避稅目的。如作為總分公司,需要就其世界范圍的所得合并計算征收所得稅,而作為母子公司,是就各自的所得分別計算征收所得稅。因此,利用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就可以在征稅對象不進行國際轉移的條件下規避稅收。
(五)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避稅地亦稱“避稅港”、“避稅樂園”,指國際上輕稅甚至無稅的場所,即外國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擁有資產,而不必因之支付稅金或只需支付少量稅金的地方。這個場所或地方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國家的某個地區,如港口、島嶼、沿海地區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而也被稱為“避稅港”。
避稅地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有明確的避稅區域范圍,大多數都是很小的國家和地區,甚至是很小的島嶼。(2)避稅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實行高稅的經濟發達國家,交通方便,并便于形成脫離高稅管轄的庇護地。(3)避稅港提供的稅收優惠形式、優惠內容及程度遠遠超過其他地區。避稅港主要是從稅務工作角度上對這類地區的命名。
目前,國際上共有350多個避稅港,遍及75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國際上著名的避稅港有拉丁美洲的巴哈馬聯邦、我國的香港等。當今世界上大體有3種類型的避稅地:一種是沒有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這一類型的避稅地常被稱為“純國際避稅地”。另一種是完全放棄居民(公民)管轄權只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國家和地區。再一種是在按照各國慣例制定稅法的同時,提供某些特殊優惠的國家和地區。
避稅港的產生,有歷史原因、制度原因和經濟原因。如從經濟上看,一些國家和地區經濟落后,出于振興本國經濟需要,在稅收上制訂較多的優惠措施,吸引國外資金和技術的流入。一些發達國家則出于緩解國內投資不足的需要,制訂某些稅收優惠措施,吸引本國資本回流或外國資本流入。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利用避稅地進行避稅,例如,選擇與總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可利用的稅收協定的國際避稅地,建立最適合于避稅的常設機構,就是常用的手法。再如通過收入與費用的分配向避稅地常設機構轉移應稅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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