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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有關管理機關批準的文件、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不需提供)
(3)已變更的《海關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不需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商應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出口商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出口商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資料
(1)審查出口商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商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商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出口商;
(3)審查《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補正或重新填報。
(5)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回執交出口商。
3.轉下一環節
核對無誤后,將出口商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審核以下內容:
1.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稅務登記信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信息
(3)退稅帳戶帳號信息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信息
2.通過以上審核,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出口商,在系統中錄入核準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信息。將有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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