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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保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
對專門生產目錄內設備(產品)的企業(分廠、車間),在符合獨立核算、能獨立計算盈虧的條件下,其年度凈收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59號)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二批)》(國經貿[2002]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免稅收入明細資料
(2)地級市以上(含市級)原經貿委(現發改委)對生產環保設備(產品)和企業的認定證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應于年度申報前申請減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接收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印章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2)紙質資料不齊全、填寫內容不完整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后,在系統中正確錄入《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營業執照信息
(3)納稅申報表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
與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進行比對,審核《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和免稅收入明細資料,明確納稅人是否符合政策規定中條件。
2.實地審核
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后,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制作調查報告。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核結果和審核權限,根據審核權限簽署意見,將簽署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份送達納稅人,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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