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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是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納稅申報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貸款(含貼現、押滙、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
2.《外滙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
3.《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
4.《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
5.《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
6.《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
7.《自營買賣外滙價差收入明細表》
8.《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
9.《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滙總明細表》
10.《保費收入明細表》
11.《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后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稅,但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于季度終了后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和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營業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納稅人所報資料齊全完整,《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數字符合邏輯關系,符合申報條件的,在《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加蓋申報戳記,返還一份給納稅人,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當期申報有稅款的,開具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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