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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
發布時間:2011/7/5 點擊:115
導讀:
詳細介紹
一、業務概述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并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于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并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于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1992〕2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于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企業報送的《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計算是否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對審核無誤的,在《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企業;
(3)將審核后的《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申報數據錄入系統;
(4)對《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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