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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發布時間:2011/7/5 點擊:68
導讀:
詳細介紹
(1)依法可以不設帳簿的;
(2)應設而未設帳簿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未按規定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2)應設而未設帳簿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未按規定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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