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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機構合并申報所得稅審批
發布時間:2011/7/6 點擊:55
導讀:
詳細介紹
一、業務概述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并由其選定的營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依照審批權限報批。需要變更合并申報納稅營業機構的,需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并由其選定的營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依照審批權限報批。需要變更合并申報納稅營業機構的,需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所得稅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可在確定合并繳納機構后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9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核對、錄入資料
(1)審核《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所得稅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納稅人提交的《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所得稅審批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審核以下內容:
1.負責合并申報納稅的營業機構是否確實對其它營業機構的業務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2.負責合并申報納稅的營業機構是否設立完整的賬簿、憑證,是否準確反映各營業機構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所得稅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將有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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