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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5)
发布时间:2011/6/29 点击:73
导读:
详细介绍
委员会无须即用之一切款项,均须--
(a)存入财政司在一般性或任何特别情况下认可之任何银行或储蓄银行之定
期存款帐户;
(b)运用于财政司所批准之其他投资。
15.收支预算
委员会须于每一财政年度内通过下一财政年度之收支预算,并于财政司指定日期之前,将该收支预算连同该委员会下一财政年度之活动方案呈交总督批准。
16.帐目、审核及年报
(1)委员会须保存正确a拟作之委任,须事先获得财政司之批准。
(4)核数师须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将第(1)款规定之帐目审核,并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5)委员会须于接获核数师就某一财政年度之帐目所作之报告后三个月内或财政司准许之更长期间内,向总督呈交--
(a)委员会在该年度内之事务报告书;
(b)该年度之帐目副本一份;及
(c)核数师所作之帐目报告书,
总督须着令将该等文件提交立法局省览。
(a)存入财政司在一般性或任何特别情况下认可之任何银行或储蓄银行之定
期存款帐户;
(b)运用于财政司所批准之其他投资。
15.收支预算
委员会须于每一财政年度内通过下一财政年度之收支预算,并于财政司指定日期之前,将该收支预算连同该委员会下一财政年度之活动方案呈交总督批准。
16.帐目、审核及年报
(1)委员会须保存正确a拟作之委任,须事先获得财政司之批准。
(4)核数师须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将第(1)款规定之帐目审核,并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5)委员会须于接获核数师就某一财政年度之帐目所作之报告后三个月内或财政司准许之更长期间内,向总督呈交--
(a)委员会在该年度内之事务报告书;
(b)该年度之帐目副本一份;及
(c)核数师所作之帐目报告书,
总督须着令将该等文件提交立法局省览。
第Ⅳ部 一般规定
17.委员会非为政府之机构或代理人
委员会并非政府之机构或其代理人,不能享有政府之任何地位、豁免权或特权。
18.总督可发出指示
(1)总督如认为为应公众利益所需,可就委员会根据本条例之规定而行使及执行其权力、职务及职责等事宜,向委员会发出一般或特别指示。
(2)凡根据第(1)款所发出之指示,委员会均须遵守。
19.委员会及其属下委员会委员之保障
(1)委员会或其任何属下委员会之委员或雇员,均毋须因--
(a)委员会;或
(b)委员会之任何属下委员会在忠诚执行职务时所作或不作之行为而负上个
人责任。
(2)委员会或其属下委员会之委员及雇员所获得之保障并不影响委员会因其所作或不作之行为而须负之责任。
20.限制为广告的目的利用委员会的名称
(1)未经委员会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刊登或着令刊登任何广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及--
委员会并非政府之机构或其代理人,不能享有政府之任何地位、豁免权或特权。
18.总督可发出指示
(1)总督如认为为应公众利益所需,可就委员会根据本条例之规定而行使及执行其权力、职务及职责等事宜,向委员会发出一般或特别指示。
(2)凡根据第(1)款所发出之指示,委员会均须遵守。
19.委员会及其属下委员会委员之保障
(1)委员会或其任何属下委员会之委员或雇员,均毋须因--
(a)委员会;或
(b)委员会之任何属下委员会在忠诚执行职务时所作或不作之行为而负上个
人责任。
(2)委员会或其属下委员会之委员及雇员所获得之保障并不影响委员会因其所作或不作之行为而须负之责任。
20.限制为广告的目的利用委员会的名称
(1)未经委员会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刊登或着令刊登任何广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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