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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10年10月21日(巴黎时间),香港与法国签订收入及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协定。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巴黎签署协定。法国经济、工业与就业部部长克里斯蒂娜.拉嘉德则代表该国签署。
这是香港签订的第十五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汶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和列支敦斯登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曾俊华在签订仪式上指该协定把香港和法国的双边关系推进新领域。
曾俊华说:「香港继续处于亚洲经济增长的势头,为法国企业在亚洲区扩展业务提供庞大的机遇。我有信心,我们刚签订的协定将对各方带来裨益。」
在没有全面性协定的情况下,法国居民在香港所赚取的利润会同时被香港和法国征收入息税。法国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须在两地课税。在全面性协定下,这些法国公司可以在法国相关税项中抵免被香港征收的入息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没有全面性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若在法国收取股息收入,而该等股息收入并非源于在当地所设的常设机构,现时须向法国缴交25%的预扣税。在全面性协定下,有关预扣税率会降至10%。此外,香港居民现时于法国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需在法国缴交33.33%的预扣税。在全面性协定下,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会以10%为上限。法国向香港居民征收的利息预扣税率会由现时的18%降至10%。
在全面性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法国的航线,只需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比法国的税率为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法国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法国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全面性协定下,法国将豁免香港居民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法国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与法国的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与主要的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与其他地区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于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七份限于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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