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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11/6/29 点击:9232
导读:
详细介绍
自2010年香港税务(修订)条例实施以来,香港已签署了数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有全面性协定均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标准:
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 股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利息 |
奥地利 | 0-10%(1) | 3% | 零 |
比利时 | 5-15%(2) | 5% | 10% |
汶莱 | 零 | 5% | 5-10%(3) |
匈牙利 | 5 – 10%(4) | 5% | 5% |
印尼 | 5-10%(5) | 5% | 10% |
爱尔兰 | 0 | 3% | 10-15%(6) |
科威特 | 0-5%(7) | 5% | 5% |
卢森堡 | 0-10%(8) | 3% | 零 |
中国大陆 | 5-10%(9) | 7% | 7% |
荷兰 | 0-10%(10) | 3% | 零 |
泰国 | 10% | 5-10%(11) | 10-15%(12) |
英国 | 0-10%(13) | 3% | 零 |
越南 | 10% | 7-10%(14) | 10% |
注释 | |
注 (1)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2)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3) | 若收款人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4)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5)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6) | 除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基于信贷销售而支付予香港金融管理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或资助的机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支付予提供退休金服务人士外,其预扣税率为10%。 |
注 (7) | 若实益拥有人为政府,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8)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9)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10) |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
|
注 (11) | 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12) |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13) | 所有物业投资工具,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支付的股息之预扣税率为15%,其实益拥有人为退休金计划者除外。 |
注 (14) | 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