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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消息更新
发布时间:2011/6/29 点击:9127
导读:
详细介绍
2010年11月9 日,香港与日本签订有关税务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协议。这是香港签署的第十六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香港协议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 股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利息 |
奥地利 | 0-10%(1) | 3% | 零 |
比利时 | 5-15%(2) | 5% | 10% |
文莱 | 零 | 5% | 5-10%(3) |
法国 | 10% | 10% | 10% |
匈牙利 | 5 – 10%(4) | 5% | 5% |
印度尼西亚 | 5 - 10%(5) | 5% | 10% |
爱尔兰 | 零 | 3% | 10-15%(6) |
日本 | 5% (7) | 5% | 10% |
科威特 | 0-5%(8) | 5% | 5% |
列支敦斯登 | 零 | 零 | 零 |
卢森堡 | 0-10%(9) | 3% | 零 |
中国大陆 | 5-10%(10) | 7% | 7% |
荷兰 | 0-10%(11) | 3% | 零 |
泰国 | 10% | 5-10%(12) | 10-15%(13) |
英国 | 0-10%(14) | 3% | 零 |
越南 | 10% | 7-10%(15) | 10% |
注释 | |
注 (1)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2)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3) | 若收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4)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5)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6) | 除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基于信贷销售而支付予香港金融管理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或资助的机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支付予提供退休金服务人士外,其预扣税率为10%。 |
注 (7) | 若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有投票权的股份6个月,其预扣税率最高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8) | 若实益拥有人为政府,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5%。 |
注 (9)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10)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11) |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
|
注 (12) | 若版权于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序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13) |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14) | 所有物业投资工具,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支付的股息之预扣税率为15%,其实益拥有人为退休金计划者除外。 |
注 (15) | 有关专利、设计或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序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