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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審計標準
發布時間:2011/6/28 點擊:77
導讀:
詳細介紹
“一般標準”:
1.檢查工作必須由受過充分技術訓練和精通業務的一位審計人員或若干審計人員去完成。
2.與委派任務有關的一切問題,審計人員必須在精神狀態上保持獨立性。
3.對檢查工作的執行和報告的準備方面,應當精心工作,謹慎小心。
“現場工作的標準”:
1.現場工作必須周密地加以規劃,如果需要助手,其工作必須受到嚴格地監督。
2.需要對現有的內部控制進行認真的研究和評價,以決定其可信賴的程度,并作為決定總的抽查的范圍,而該項抽查是受審計程序所限制的。
3.通過檢查、觀察、詢問和通函詢證等方法獲得充分的、足夠的作為證據的材料,以便作為審查財務報表時發表合情合理的意見的根據。
“編制報告的標準”:
1.審計報告應說明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的會計原則進行反映。
2.審計報告應說明公認的會計原則是否在本期和前期都曾經被一貫地遵守。
3.在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所有信息,除報告中另有說明外,應被視為是合理的與完備的。
4.審計報告應當包含一項對整個財務報表提出的意見;或是一項對檢查結果不能表示意見的斷言。當不能表示一項全面的意見時,必須說明其理由。在任何情況下,當審計人員在財務報表上簽證后,審計報告就應當明確說明關于審計員檢查工作的性質以及審計員承擔責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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