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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審計實施準則
第一總則
一、審計手續分為"通常的審計手續"和"其他的審計手續"。
"通常的審計手續"是審計人審查各項財務報表時,必須進行的通常的審計手續,有可能進行并且是在合理的情況下,不得予以省略。"其他的審計手續"是審計人根據情況認為必要時所執行的手續。
二、審計人不僅進行"通常的審計手續",在認為有必要時,也要進行"其他的審計手續"。即通過"通常的審計手續,得不到充分的
四、審計人在簽訂審計合同前,應首先調查執行審計的可能性。
內部控制組織明顯不健全,進行審計的基礎條件不成熟時,可暫緩簽訂或在一定期間內對其內部控制組織的改善,給予適當的指導。
五、審計人為了保證自己意見的準確性,必須取得充分的證據,并應在事先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訂出切合實際的審計計劃。特別要充分考慮到審計手續的及時性、秩序性、審計對象的重要性和危險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必要條件。
另外,在認為審計的目的難以充分達到時,應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對審計計劃作必要的修訂。
六、審計人是否利用其他審計人的審計結果或審計報告書,如利用時對其利用程度和方法,以及該其他審計人審計的各次財務報表和各項財務報表項目的重要性、該其他審計人的可信程度和其他情況進行調查,必須由審計人自行判斷并作出決定。
對其他審計人的可信性是否充分,其作為審計人是否稱職,其審計手續書、職員的訓練和監督情況、審計機構及其運用情況如何,應予調查并作出判斷。
另外,如利用其他審計人的審計結果或審計報告書時,根據必要,可以對該其他審計人提出詢問,或提出請求追加審計手續等措施。
七、審計人作為職業專家,應以正當的註意對所審計的結果進行作證,并且為了滙集編寫審計報告書的必要材料,必須編寫審計備忘錄。而且審計備忘錄,必須具備完全性、秩序性、明了性和其他各項主要條件。
審計人必須在審計完了,應對審計備忘錄加以整理后慎重地保存一個相當時期,并且不經委托人的許可,不得泄漏全部甚至部分內容。
第二通常的審計手續
一、對個別各項財務報表進行的通常的審計手續。
對經營工商業的公司,有適當內部控制組織的,審計人在審計各項財務報表時,可按下列"通常的審計手續"辦理。
(一)預備調查的手續
1.初次審計的預備調查。
審計人首先應對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的被查公司作如下的預備調查手續。
(1)為了掌握公司的概況,應對公司的沿革、經營業務內容、資本系統、金融關系、干部及有關職員的性名、職務、往來廠商關系、交易條件以及其他審計上所必要的重要情況,查閱各項有關文件,并對有關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
(2)為了掌握公司過去的經營成績,財務狀況、利潤分配,以及資金狀況等情況應查閱以前年度各項財務報表。
(3)為了確認其內部控制的可信程度,可以請其按內部控制詢問書的內容予以回答,并采取適當方法對其完善性予以調查。
(4)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其他有關文件及公司的慣例進行審查,并對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原則及手續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原則",進行調查。
(5)對公司的成本計算制度和其他有關文件及公司的慣例進行審查,并對公司采用的成本計算方法是否符合"成本計算標準"進行調查。
(6)對事業年度開始日的資金平衡表的主要科目余額進行核對,對必要的范圍也可溯及以前年度,以確認其是否正確。
公司在上年度已接受過其他審計人的審計時,應對其審計文件內容詳細閱讀,如認為審查結果適當時,可將前段程序預以省略。
2.連續審計的預備調查。
審計人由上年度連續對公司各項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的預備調查,應對1.查調事項之中的公司的會計處理原則及手續和內部控制組織等各重要事項等調查其有無變動,如有變動應對其變動的內容及理由進行調查。
(二)交易記錄的審計手續
對交易記錄進行審查的目的,是調查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是否得到實際有效的運用,及交易記錄是否繼續符合"企業會計原則"從而確定其交易記錄的可信程度。
對交易記錄進行審查時,按下列"通常的審計手續"辦理。
1.銷售額
(1)對從接受商品或產品的訂貨至發貨為止的各項證據資料進行調查,在必要時可對銷貨的條件進行研究,對銷售的手續是否符合銷售規定所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
(2)對構成銷售額的計算根據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確認其銷售額的計算根據是否按所規定的標準為依據。銷售額的計算是否適當、正確。
(3)對銷售科目進行分析、查清其是否有不應計入的項目混入其中。
(4)對銷售科目的記帳,如為現金銷售要和現金帳;賒銷應和應收銷貨款科目;票據銷售應和應收票據科目進行核對,要查清其在列入銷售科目的同時是否已經把銷售的金額相應的記入對方科目。
(5)對銷售扣除項目,要根據證據資料,查清其是否有銷貨折讓或銷貨退回等情況的事實,并查清其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2.購貨額
(1)對商品或原材料的購入,要對從訂購開始至入庫為止的證據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對購貨的條件進行研究,并確認其購買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2)對購貨額的計算根據的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查清其購貨的計算是否以規定的標準為依據,購貨額的計算是否適當正確。
(3)對購貨科目進行分析,查清是否有不應計入的項目混入其中。
(4)對購貨科目的記帳、應與應付購貨款、現金、應付票據等科目進行核對,確認商品、原材料采購的記錄是否準確。
(5)對購貨扣除項目,要根據有關證據資料查清其是否有購貨折讓或購貨退出等情況的事實,并查清其會計處理等是否正確。
3.生產費用
(1)對材料費、人工費、工廠費用,要根據證據資料核對計算記錄,并查清其成本計算方法是否仍延續使用過去的辦法。
(2)對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的成本應分析其計算記錄的過程,并查清其成本計算方法是否仍延續使用過去的辦法。
(3)將成本計算各有關記錄和生產費用科目等的帳目進行核對,確認成本計算和記帳是否準確一致。
4.賒銷款
(1)對應收銷貨款科目的記帳要與商品或產成品的銷貨記錄進行核對,確認其有無賣空或其他不當的賒銷款。
(2)對收回的銷貨款,應查閱現金帳或存款帳等帳目,確認其是否已如實入帳。
對采取票據結算的賒銷款,應按對應收票據科目的審查辦法同樣處理。
(3)對作為呆帳核銷的賒銷款,應調查其是否經過正當的批準手續,并應對事實情況進行審查。
5.應收票據
(1)對銷售商品或產成品收到的票據,可按賒銷款的審查辦法處理。
(2)對因銷售商品或產成品收到的票據,應查清其有無和金融票據混同記帳的情況。
6.賒購款
(1)對應付購貨款科目的記帳,要與商品、原材料采購等的有關記錄進行核對,查清其有無買空或其他不當的賒購款。
(2)對付還的賒購款,應查閱現金帳或存款帳等帳目,查明其是否已如實記帳。
為付還賒購款而簽發的票據,應按應付票據同樣的審查辦法處理。
7.應付票據
(1)對采購商品、原材料等付出的票據,可按賒購款的審查辦法處理。
(2)對購入商品,原材料付出的票據,應查清其有無和金融票據混同記帳的情況。
8.有形固定資產
(1)對固定資產的增加額應分析其內容,對其計入資本支出的固定資產,應調查其是否合理,認為必要時可實地查實。
(2)對有關固定資產的支出,應對其批準的有關文件,進行查閱,調查其計入的科目是否合理,其價格如果超過批準限額時,應對其理由進行審查。
(3)對固定資產的減少額,應分析其內容,對其售出,報廢,事故毀損等情況應查清其是否按規定入帳。
9.現金、存款
對現金存款的記帳,應調查其現金存款的收支證據資料,查清是否按規定正當入帳。
10.暫記科目
對設有暫收暫付科目的,應對其增減額較大的證據資料進行審查,查清其處理是否適當。
11.同母公司,子公司,聯屬公司等的交易
同母公司,子公司或者聯屬公司的交易,同其中董事、主要股東或其親屬擁有過半數直接間接表決權關系的公司的交易,或者同派有董事占過半數而且繼續有交易關系的公司的交易,應對有關事項進行照會并要求以文件答復,如有必要時,應到該公司進行實地調查,以查清處理是否妥善。
(三)各項財務報表項目的審計手續。
審查各項財務報表項目的目的,是根據對交易記錄審查結果的可信程度,進一步查清各科目的余額是否正確,同時對各項財務報表的表示方法的妥善性予以研究,了解其是否繼續根據"企業會計原則"編制各項財務報表,確認其公司的財務狀態及經營成績是否得到正確的反映。如財務報表中的某個項目的審計手續,涉及到決算日以外的科目余額時,應審核該日和決算日之間的有關交易資料或記錄,以確認其決算日科目余額的妥善性。
各項財務報表項目的審計,按下列"通常的審計手續"辦理。
1.現金、存款
(1)對公司的庫存現金,應實地清點或會同清點,并和有關帳目余額進行核對。
(2)對銀行存款,應要求開戶行出具余額證明書,并且查閱證明文件或存款折,或者與開戶銀行進行核實,并和有關帳目余額進行核對。
(3)現金和存款余額的核對手續,原則上應與公司現有的票據和有價證券同時進行實地清點,或會同清點,或進行證實。
(4)對現金和銀行存款,應根據科目分析等查清余額的正確性。
2.票據債權
(1)對公司現有的票據,應實地清點或會同清點,在外保管的票據,應查驗其證明文件或存折,或者請保管人證實。對票據債權的明細表及有關帳簿的余額應進行核對,并根據科目的分析查清余額的正確性。
特別對金融票據,或其他除銷售商品或產品以外的票據,應調查其實際的有無,并查明其處理是否妥善。
(2)應審查票據債權的回收可能性,并且查明其估價是否適當。
(3)認為必要時應向債務人進行核實。
3.賒銷款
(1)賒銷款明細表應與有關帳簿余額進行核對,并應通過科目分析查清余額的正確性。
(2)原則上應向債務人進行核實。
(3)應審查賒銷款的回收可能性,并查清其估價是否適當。
4.放款
(1)對放款要審查借款人,放款條件,借款轉期的情況,并查清其余額的正確性。
(2)認為必要時應向債務人進行核實。
(3)應審查放款回收的可能性,并查清其估價是否適當。
5.有價證券
(1)對公司現在持有的有價證券要進行實地清點,或會同清點,對在外保管的有價證券,應查驗證明文件或存折,或者向保管人核實,并核對有價證券明細表及有關帳簿的余額。
(2)根據有價證券明細表,查明有價證券的估價,是否仍繼續依據規定的標準正確執行。
(3)將估價損失列帳時,應查清其計入是否正確并應審查其列帳的根據,檢查其計算是否適當。
6.庫存資產和銷售成本
(1)對庫存資產應實地會同盤點,對在貨棧、運輸棧和其他地方保管的庫存資產,要實地審查存貨證,提貨證,或者向保管人進行核實。
(2)對實際盤點與帳簿余額進行核對,對其差異應查明其處理是否適當。
(3)應查明對庫存資產的估價,是否繼續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4)對估價損失的列帳,應審查其計入的正確性和列帳的根據,并檢查其計算是否適當。
(5)對銷售成本應分析其內容,并查明列入的內容是否適當正確。
7、有形固定資產和折舊費
(1)對按固定資產 類別記載的有期初余額,本期增減額,及期末余額的明細表進行分析,查明余額的正確性。
(2)根據固產資產折舊明細表,查明折舊費是否繼續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3)對無形固定資產的審計,可比照有形固定資產的辦法執行。
8.遞延資產
(1)對遞延資產的內容進行分析,審查其遞延至下期以后是否適當。
(2)對遞延資產的攤銷,應審查其是否仍繼續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9.票據債務
(1)票據債務有關明細表應與有關帳簿余額進行核對,應根據帳目分析,審查其余額的正確性。
特別對金融票據,或其他除購入商品、原材料等以外開出的票據,應調查其實際的有無,并查清其處理是否適善。
(2)對上述明細表及帳簿記錄的內容進行分析,對負責人進行詢問,查明是否所有票據債務均已入帳。
(3)在必要時可向債權人核實。
10.賒購款
(1)將賒購款明細表和有關帳簿余額進行核對,根據帳目分析,審查其余額的正確性。
(2)根據上述明細表和有關帳簿余額分析其內容,對負責人進行詢問,審查是否所有賒購款均已列帳。
(3)有必要時可向債權人核實。
(4)對應付款按賒購款進行審查。
11.借款
(1)對借款應向放款人索取余額證明書,或者向放款人核實,對借款明細表和有關帳目的余額進行核對。根據帳目分析查清余額的正確性。
(2)根據上述明細表及帳簿記錄分析其內容,對負責人進行詢問,查明所有借款是否均已入帳。
12.跨期項目
對預付費用,應付費用,預收收益,應收收益,應根據帳簿記錄等分析其內容,并查明其是否繼續根據規定的標準正確列帳。
13.準備金
(1)對準備金應審查其證據資料,查明其設置是否適當,特別要註意審查其是否有保留利潤的性質。
(2)對準備金應審查其是否繼續按規定的標準正確列帳。
(3)對準備金的支出,要審查其根據和計算是否正確。
14.資本
(1)對發行的新股票,應查清其是否已按規定繳納股金。
(2)對資本盈余,利潤盈余,應通過帳目分析,查明其余額的正確性。
15.銷售額
(1)銷售額應按銷售實現主義的原則列入,應查明有無下期銷售列入本期,本期銷售列入下期的情況。
(2)對銷售額如有采用分期付款、按工程進度付款及其他特殊規定時,應調查其有關證據資料,查明采用該項規定有無事實根據。
(3)應查明商品或產品的銷售額和勞務收入的劃分是否正確。
(4)對內部銷售額和內部利潤,應審查其證據資料,查明其處理是否適當。
(5)對銷售扣除項目應分析其內容,查明其處理是否妥當。
16.銷售費及一般管理費。
對銷售費及一般管理費應根據帳目分析,查明其列入額是否適當。
17.暫記科目
對暫記科目,應通過科目分析等方法,查清科目內容及其金額是否到決算日仍不能處理。
18.或有負債
對因債務的保證,票據的保證、貼現,訴訟事件,賠償損失等發生的或有負債,應向負責人查詢,調查有關證據資料查明其事實,并審查其內容及金額是否正確。
19.對母公司,子公司,聯屬公司等各項目
對母公司,子公司、聯屬公司等的各項目,要對有關事項予以照會,并要求以文件形式回答,必要時可親到該公司進行實際調查,對銷售額、購貨額、銷售債權、貸款、投資等重要帳戶,應審查其余額的正確性,回收的可能性,對購入債務,借款等重要負債項目,要查明其是否已全部列帳。
20.各項財務報表的表示方法
對各項財務報表的表示方法,要調查有關資料,審查其是否仍繼續執行一般認為是公正妥善的表示標準。對財務報表,應審查是否將利害關系人對公司的情況不致發生錯誤判斷的會計事實,加以明白的表示,并作出結論。
對各項財務報表的表示方法,如法令有規定者,應審查其是否繼續按該法令執行。
二、有關各項合并財務報表的審計手續。
各項合并財務報表的通常審計手續如下:
(一)預備調查手續
1.初次審計的預備調查
審計人初次對各項合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預備調查手續如下:
(1)掌握子公司及聯屬公司的概況,調查該子公司及聯屬公司的沿革、業務內容、資本系統、人事、資金、技術、交易等的關系和其他有關審查各項合并財務報表所必要的重要事項。
(2)要對與編制各項合并財務報表有關的合并方針、規程,資料提供及管理組織等體制進行調查。
(3)要對母公司編制各項合并財務報表采用的標準及手續,是否符合"合并財務報表原則"進行調查。
2.連續審計的預備調查。
審計人自以前年度連續對各項合并財務進行審查時,應著重調查預備調查1項的調查事項內有無重要的事項變動,如有變動,應調查其變動的內容及理由。
(二)基礎事項的審計手續
1.合并的范圍及產權法適用的范圍
查明包括在各項合并財務報表內的子公司的范圍及適用產權法公司的,范圍是否妥當。
2.編制各項合并財務報表的資料。
調查編制各項合并財務報表的體制是否實際有效的得到運用,審查母公司、子公司及適用產權法公司編制的資料的可信性。
3.聯合公司等的個別財務報表。
(1)對構成合并基礎的各聯合公司,應查明其是否依據"企業會計原則"編制各項財務報表,如果有脫離原則的情況,除對各項合并財務報表無重要影響者外,應查明該財務報表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是否已經得到糾正。
(2)對適用產權法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可按(1)項進行調查。
4.有關決算日差異的處理
(1)對子公司的決算日和合并決算日不同時,應查明其決算是否是按照正規決算的合理手續進行的。對子公司的決算日和合并決算日的差異,在不超過一定期間,不按照正規決算的合理手續進行合并決算時,應審查其因決算日不同而產生的聯合公司之間有關交易的會計記錄的差異是否已經得到調整。
(2)適用產權法公司的決算日和合并決算日不同時,應調查其差異期間內有無重大交易或者重要事項發生,并查明是否已作必要的調整。
(三)合并決算的審查手續
投資科目和資本科目的相互抵消,投資科目的抵消差額處理,少數股東產權的處理,債權債務的相互抵消,交易額的相互抵消,未實現損益的沖銷,產權法的適用等的合并決算是否繼續根據"合并財務報表原則"的規定執行,應予查清。
(四)合并財務報表的表示方法的審計手續
應查明合并財務報表的表示方法是否仍按照一般認為公正妥善的合并財務報表的表示方法標準辦理,應查明合并財務報表是否將利害關系人對企業集團的狀況不致發生錯誤判斷所必要的會計事實加以明確的表示。
關于合并財務報表的表示方法,法令有明確規定者,應查明其是否繼續根據有關法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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