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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ct)
第一條任何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的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或共謀,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將構成重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35萬美元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兩種處罰。
第二條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聯合、共謀壟斷州際間或與外國間的商業和貿易,將構成重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35萬美元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兩種處罰。
第三條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美國準州內、哥倫比亞區內,準州之間、準州與各州之間、準州與哥倫比亞區之間,哥倫比亞區同各州間,準州、州、哥倫比亞區與外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3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兩種處罰并用。
第四條授權美國區法院司法管轄權,以防止、限制違反本法;各區的檢察官,依司法部長的指示,在其各自區內提起衡平訴訟,以防止和限制違反本法行為。起訴可以訴狀形式,要求禁止違反本法行為。當訴狀已送達被起訴人時,法院要盡快予以審理和判決。在訴狀審理期間和禁令發出之前,法院可隨時發出在該案中公正的暫時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條依據本法第四條提起的訴訟尚在審理中時,若該案的公正判決需其它人出庭時,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該法院所在區內,法院都可將其傳訊。傳票由法院執行官送達。
第六條依據本法第一條的契約,聯合、共謀所擁有的財產,若正由一州運往另一州,或運往國外時,將予以沒收,收歸國有,并可予以扣押及沒收,其程序與沒收、扣押違法運入美國財產的程序相同。
第七條本法不適用于
涉及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出了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的行為,除非
(1)該行為對下列有著直接、實質和可合理預見的影響
(a)非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或與外國之間的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
(b)與外國之間的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某人在美國從事這類貿易或商業;
(2)這種影響產生依據本法但非本條規定的請求權。
如本法僅因(1)(b)適用于該行為,則本法僅為對美國出口業務的損害適用于該行為。
第八條本法提到的“人”,應被視為包括依據美國聯邦法律、州法、本地法或外國法律成立的,經上述法律的核準的現存公司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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