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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條例》(1)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
目錄
第Ⅰ部
導言
1.簡稱
2.釋義
第Ⅱ部
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及其權力
3.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
4.委員會之職務
5.委員會之權力
6.委員會之成員
7.委員會之會議
8.屬下委員會
9.委員個人利益之公開
10.職員及顧問之委任
11.委員會之文件
第Ⅲ部
財務
12.委員會之資金來源
13.借款之權力
14.款項之投資
15.收支預算
16.帳目、審核及年報
第Ⅳ部
一般規定
17.委員會非政府之機構或代理人
18.總督可發出指示
19.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委員之保障
20.限制為廣告的目的利用委員會的名稱
21.過渡性條文
附表
本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制定其職務及權力,規定委員會之委員會與雇員毋須對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之行為及遺漏負個人責任,并對有關事項加以規定。
[1977年7月15日]
第Ⅰ部
導言
1.簡稱
本條例定名為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2.釋義
在本條例內,除按照下上文另具意義者外,下開各詞應解釋如下--
“委員會”指按照本條例第3條第(1)款成立為法團之消費者委員會;
“財政年度”指截至3月31日為止之12個月期間;
“委員”指委員會之委員。
第Ⅱ部
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及其權力
3.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
(1)本條將在本條例開始實施時已存在之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由不時出任該委員會委員之人士組成。
(2)委員會為永久性之賡續組織及設有團體印章,能提出控訴及被控訴,并能作出及容許作出其他法團依法可作出及容許作出之所有其他行為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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