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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
我國于1985年開始確立了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不僅增強了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調動了出口企業的積極性,也大大促進了我國外貿經濟的發展。
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產品出口后,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于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于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于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送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將其在出口前的生產和流通的各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制度。國務院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的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出口退稅是一種國際慣例,是國際產品公平競爭的基礎。
可以說,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行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是積極的。近些年來,特別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國家為緩解當時人民幣貶值的壓力,刺激外貿企業的積極性,中國政府從1998年開始提高了出口退稅的比例,此后幾年中,曾分次、分批、分產品地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使得平均退稅率已達15%以上,其中紡織服裝、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高達17%,實現了出口的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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