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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

發布時間:2011/7/7 點擊: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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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一、出口退稅簡介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二、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滙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滙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滙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滙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滙并經外滙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三、出口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于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註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註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四、出口退稅范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滙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滙并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五、出口退稅范圍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六、出口退稅公式

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為進一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鹽和水泥等礦產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產品、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膠( 18730,365,1.9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家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于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以使企業有提前準備時間。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目前,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

七、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八、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滙水單或收滙通知書。

  5. 屬于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滙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九、變更退稅登記的范圍

  變更退稅登記的范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註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系;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
   ·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註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復和董事會決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註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復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十、出口退稅政策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后,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于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于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于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率至5%、13%、15%、17%四檔。

  此后,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后,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5、13%和175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后,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紙制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硅片、直徑大于等于30cm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巖工具、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車輛后視鏡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鋼鐵制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借此推動紡織企業的復蘇。

十一、新出口退稅政策五大特點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今年三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根據今年10月最新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與前兩次調整比較,按現行出口結構,這次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百分點左右。 研讀新的出口退稅規則,有五大鮮明特點。

  第一,借市場的力量培育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主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可以說正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題中應有之意。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之一,在某些行業諸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降低其出口退稅率,并不會影響到這些行業的出口競爭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與發展它們的競爭力,盡管短期是有損的,長期則是有利的。

  第二,借國際規則擴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特別是對農產品的政策支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當仁不讓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農產品的各種政策支持尚未納入WTO的框架之內。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對農產品出口關愛有加,《通知》規定“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維持原有的退稅率。除此之外,對部分農產品的加工行業的產品還提高了退稅率。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就由5%調高到13%。

  第三,借地方優勢調整區域間的利益分配。據今年初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外貿十強省(市)分別是廣東、上海、江蘇、北京、浙江、山東、福建、天津、遼寧和河北。其中,廣東進出口總額高達2211億美元,占去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35%。全國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的92%為十強省市所占有。毫無疑問這些省市占有全國退稅總額的絕大部分,換句話說,強省從中央財政中通過退稅渠道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財政在退稅資金方面則倍受壓力,全國尚欠出口退稅額到年底將達到3000億之巨。新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此項規定可謂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財政壓力減輕;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數之上負擔部分退稅額并不會影響其財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稅收杠桿調節國內資源性產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據不同產品國際競爭力和國內需求情況,采取了大致三類措施予以調節。一是維持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不變。二是下調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三是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特別是在取消出口退稅的產品目錄中,資源性產品為多,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木漿、紙板等等。下調出口退稅率的產品也有類似的情況,如焦炭、煤、銅、鋁、磷、鐵合金等產品的退稅率有較大幅度的下調。近幾年這些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相對旺盛的需求增長有缺口,通過稅收政策杠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關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

  最后,借非滙率的手段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強烈要求人民幣升值,盡管我國政府多次在各種場合都明確地表達了人民幣穩定對國內經濟、亞洲經濟以及世界經濟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幣升值的實際壓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國外滙儲備總額達到3647億美元。進一步說,多年來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和外滙儲備高速增長,使國際社會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沒有被改變。因此,新出口退稅政策是巧借非滙率的手段,力求減少與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摩擦,以緩解國際社會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

十二、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于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臺、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準后,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十三、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后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滙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滙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滙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十四、“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將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稅的稅額轉入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稅--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3、收到退稅款時,根據銀行回單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退稅一般是出口后三個月內辦理,逾期將視同內銷,每種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調整,像
   服裝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現在是征17%,退11%

十五、退稅票據丟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么辦?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后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向外滙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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