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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的基礎知識總滙
商檢:簡單說來就是商品檢驗。一般用于進出口貿易。當然有時候內貿異地交易也有可能用到,不過少一點。由商檢機構出單證明你的貨物經檢驗符合怎樣的品質和數量。買家憑借你出具的商檢單可以了解到貨物的品質是否與其需求的一致。有時會列為議付單據之一。
1、實行商檢的機構: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我國國內最權威、最大的檢驗機構。一般中國產品出口都由此處進行商品檢驗。國際上最公立的商檢機構是瑞士的SGS,在中國主要城市也設有辦事處。
2、費用。根據申報商檢的貨物價值來收取費用。一般在貨值的千分之二左右。定價依據是用于出口報關的發票上顯示的貨值。
3、需要商檢的貨物:可以分為幾類:
1)客戶需要商檢的。客戶為保證自己受到的貨和合同訂立的一致,會要求你辦理商檢并出具商檢單。
2)中國需要法檢貨物。出口貨物有些國家規定必須在出口前作商檢。
3)進口國需要法檢的貨物。進口國可能對某些中國出口的貨物規定必須檢驗。檢驗可能可以在中國進行,也可能要在進口地進行。
1)和3)的情況請事先與客戶了解好。如果是2)的話,到當地商檢局用營業執照復印件備一個案,以后就可以直接在商檢局申請商檢。
如何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
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關于出口商品的檢驗,其程序如下:
1、商檢機構受理報驗。首先由報驗人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并提供有關的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合同、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等;商檢機構在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后,受理該批商品的報驗;如發現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有關條款。
2、抽樣。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采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并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3、檢驗。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宮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4、簽發證書。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出口企業在取得檢驗證書或放行通知單后,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報運出口。
根據進口商品登記規定,進口商品的檢驗分兩大類。
一類是列入《種類表》和合同規定由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進口商品。進口商品到貨后,由收貨、用貨或其代理接運部門立即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并提供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和單證,檢驗機構接到報驗后,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合格后,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
另一類是不屬上一類的進口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接運部門向所在地區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商品檢驗,自行檢驗或由商檢機構檢驗,自行檢驗須在索賠期內將檢驗結果報送商檢機構,若檢驗不合格。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復驗并出證,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申請進口商品檢驗
一、報驗。分下列幾種情況:
(1)在口岸,對列入國家商檢部門進出口商檢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持貨運單據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辦理報驗,由口岸商檢機構予以審核、編號登記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報驗”印章,申請人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海關憑國家商檢機構“已接受報驗”印章驗關放行,準予卸貨。
(2)在貨到目的地,對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報驗單位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然后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報驗時應隨附下列單據或證件:
(a)對外貿易成交合同(副本);
(b)國外商業發票;
(c)裝箱清單;
(d)提單;
(e)進口貨物通知書。
如果申請檢驗品質、規格,還須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提供成交小樣;如需申請殘損鑒定的,須提供《貨物殘損報告單》或鐵路商務記錄等有關單證;如需申請數量、重量鑒定的,還須提交發貨人提供的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上述單證是檢驗、鑒定和判斷責任方的依據。
(3)未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由收、用貨部門自行組織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告知當地商檢機構。加發現質量、數量等問題,應保持現狀,并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
二、檢驗、出證。商檢機構受理上述報驗申請后,進行檢驗、出證。并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經檢驗合格的,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檢驗證書》,由收、用貨部門送訂貨公司辦理對外索賠。以進口設備為例,步驟如下:
(1)驗收準備:督促收、用貨單位做好驗收準備,主要包括成立指揮,運輸、驗收、安裝調試、檔案、保衛等工作內容的臨時驗收小組,收集、翻譯進口設備的各種資料;熟悉資料,擬定驗收方案;培訓驗收人員;落實貨物堆放場地;有國外廠商技術人員共同驗收、安裝調試的,還要做好接待準備。
(2)拆箱檢驗。在拆箱前,先要查看包裝標志與合同、提單是否相符,再查看外包裝是否完好,有無破損、水漬、油污等。如發現問題,在詳細記載、拍攝照片及收存受損實物后,立即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鑒定,必要時請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如未發現問題,則可開箱進一步查看設備,零部件的裝載,內包裝是否完好;根據裝箱單核對數量,查看外觀有無銹損。如發現問題,按上述辦法辦理。
〖說明〗
1、進口商品規定有索賠期限,故檢驗工作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進行。收、用貨部門向商檢機構申請報驗,應考慮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時間。如在檢驗中發現質量問題,并估計在索賠有效期內不能完成檢驗、鑒定的,收、用貨部門應及時與訂貨公司聯系,對外辦理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超過索賠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依據的,商檢機構有權拒絕受理檢驗。
2、一般進口設備在合同中均訂有品質保證條款。在品質保證期內,發現非操作、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的質量問題,可申請商檢機構復驗。
3、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商品殘損或數量短少,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應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并給予鑒定、簽證。在口岸檢驗、鑒定有困難的,由口岸商檢機構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由收、用貨部門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檢驗、鑒定、簽證。沒有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的,當地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檢驗。
4、進口商品合同中規定由售方來我國共同檢驗,或在到貨后發現問題確屬售方責任、需經售方派人會同檢驗的,一定要在合同規定的檢驗地檢驗。
5、進口機動車輛的使用者,在辦理行車執照前,先進行驗收,并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機動車輛登檢手續。經登檢后,發給《進口機動車輛檢驗通知單》,憑此向交通監理部門辦理行車執照。
6、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設備,收貨人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驗、監造或者監裝,商檢機構可派出檢驗
檢驗的依據和程序
一、依據:對外貿易關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
(1)出口商品品質檢驗依據:
A、強制性檢驗標準:
a、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標準。
b、國家政府間的雙邊協議的規定。
B、合法檢驗依據(合同、信用證等)。
C、對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裝標準的商品按有關法令規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2)出口食品、畜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出口食品、畜產品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我國法律行政的規定。
b、合同、信用證。
c、我國有關衛生質量標準。
d、國家商檢局對出口食品、畜產品的有關規定。
e、進口國的有關獸醫衛生法規規定與我國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的有關規定。
f、其他規定,除規定的檢驗項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質或惡性雜質等。
B、出口水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合同、信用證。
b、標準:對水產品的條件沒有規定時按有關出口標準檢驗。
c、樣品或函件。
d、有關規定:對于需要進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衛生項目檢驗的,按照出口水產品檢驗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檢驗。
e、其他規定:對于地方性少量水產品沒有出口標準的可以按照工貿檢協商提出暫定品質條件進行檢驗。
二、程序:
(1)受理報驗
(2)抽樣
(3)檢驗
(4)簽發商檢證單。
(二)質量許可證:是國家管理出口商品質量,限制劣質商品出口,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對外貿易的一項制度。
(三)衛生檢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和檢疫工作由商檢機構辦理,做好衛生監督、檢驗,要從生產廠、庫的衛生條件做起,商檢機構對出口食品的加工廠、屠宰場、冷庫、倉庫,采用註冊登記的形式對其衛生狀況和衛生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四)船艙和集裝箱檢驗。對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實施強制性檢驗。有關承運人和裝箱部門應在裝貨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經商檢符合裝運技術條件并發給合格證書后方準裝運。船艙檢驗包括干貨艙檢驗、油艙檢驗、冷藏艙檢驗、以確認其對所裝貨物的適載性,對其它出口集裝箱辦理鑒定業務。
(五)危險品的包裝檢驗,對于生產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廠,生產檢驗合格基礎上,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檢驗合格后,簽發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對于生產危險品的單位,應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合格后簽發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結果單。
(六)質量監督員制度:據《商檢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商檢機構對管轄范圍內加工生產大宗的或涉及衛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派駐質量監督員代表國家對駐在企業的出口商品質量和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1. 質量監督員的主要職責任務:
(1)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質量第一”的方針、政策和出口商品檢驗及質量監督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2)監督企業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和檢驗制度。
(3)監督企業建立和健全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和檢測條件。
(4)監督企業對生產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檢驗工作,可隨時進行抽查或復驗。
(5)監督企業按照合同、標準和國家的衛生、安全等規定加工生產、包裝和貯存產品。
2. 質量監督員的條件:
(1)堅持原則,作風正派。
(2)熟悉商檢政策和專業檢驗技術,了解加工生產工藝和質量管理工作。
(3)從事商檢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師或相當于工程師的專業檢驗技術人員。
(4)與駐在企業各級領導無直系親屬關系。
申請免檢
根據國家商檢局《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規定,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收貨人、發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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