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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通關前的準備工作
首先介紹一下流程:
首先你要知道,海關針對出口貨物的報關,主要是進行電子審單、現場審單、放行這三個步驟的。電子審單:如二樓所說,報關員先將報關單填好,交由口岸錄入公司錄入員錄入電子數據到海關審單系統內。海關電子審單中心關員在電腦上對電子數據進行初步審核,認為無問題后,電子審單放行,進入下一環節(否則退單);然后報關員可以在錄入公司錄入員那里打出紙質報關單(供現場審單和放行用)。
現場審單:報關員向海關通關科出口審單關員遞交所有報關單據(紙質單據)。該關員參照審單中心數據審核報關單據,認為無誤后在海關審單系統現場審核環節作出批註,同時在報關單上簽字,單據轉入放行階段。放行:報關員將報關單據交給海關查驗/放行科,由其確認直接放行或者查驗。查驗的話會打出查驗單,海關現場查驗人員查驗結束后簽字然后再放行。放行后,報關單據內的場站收據上,海關會蓋上放行章。
而貨物到裝箱場地后,場地外理人員會核對貨物件數,無誤后開具理貨單,這個理貨單就作為貨物到場地的證明,在海關現場審單環節就應當遞交。如果貨到的晚,報關可以報便捷,即現場審單環節不交理貨單,但是,放行的時候必須遞交,而且基本上100%要進行查驗。而完成報關后并放行后,場站收據上的箱號需要被確認,由入港口作業區之前要經過的檢查橋人員來核對,船公司的入港清單上箱號與場站收據一致才可以被放進港口作業區。
因此可以看出,關不報完,提供不了蓋有海關放行章的場站收據,檢查橋不會放箱入港.我了解到,前些年國家在政策上較寬松,有可能會出現先入港后報關的情況,但現在海關管理逐漸嚴格和規范化,未報關的貨是不允許入港.
1、單據的準備。
出口前繕制全套報關單據,并根據集港日期及時向海關申報。全套報關單據包括報關委托協議書(格式以海關的要求為準)、箱單、發票、合同、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出口方應根據出口貨物品名,查閱海關稅則,確定該出口貨物需要什么監管條件。若出口貨物為法檢商品,則應提前向有關檢驗機構申請報驗或委托代理在裝貨港當地申請報驗,為以后順利通關、出貨創造條件。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出口方在裝運前向海關申報出口手續的重要單據。報關單填寫質量如何,直接關系到報關效率以及出口方的經濟利益。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應註意,所填內容應與箱單、發票、合同內容一致,做到單單相符,貨物品名與其商品編碼相符,數量及單位應與該出口貨物的海關統計單位一致。
2、貨物的準備。
目前海關實行貨到報關,因此提前將出口貨物準備好是順利通關的必要條件。如果是工廠送貨,出口方可將貨物發運到承運人指定的集裝箱中轉站,由中轉站負責將貨物依次裝入集裝箱。如果出口方要求產裝,則承運人可將空箱運至出口方的倉庫,在將貨物裝箱之后,直接將集裝箱運至堆場。在出口貨物裝箱過程中,如何選取合理的裝箱方式呢?出口方只有對集裝箱內部尺寸了如指掌,才能根據出口貨物的單件體積選取合理的裝箱方式。20’干貨箱內部尺寸及最大載重噸為:長5890MM,寬2350MM,高2390MM,最大載重噸21噸;40’干貨箱內部尺寸及最大載重噸為:長12029MM,寬2350MM,高2390MM,最大載重噸26噸。
根據上述數據,可計算出最合理的裝箱方式。出口方要到現場查看裝貨情況,并要求集裝箱中轉站按出口方的裝箱方式裝貨。這樣在一定基礎上,能防止短裝或裝錯,從而為順利通關奠定基礎。
提單的概念、內容、種類及簽發提單是承運人在接運貨物后發給托運人的一種單證。它是貨物收據,代表貨物的物權憑證,是雙方運輸合同的憑證,可以進行買賣。
提單的內容有正反兩面,正面的內容包括船名、裝運港、目的港、托運人名稱、收貨人名稱、貨物名稱、標志、包裝、件數、重量或體積、運費、提單正本份數、提單簽發日期、承運人或船長簽字等,提單的反面是具體運輸條款,有關承運人與托運人的責任、索賠與訴訟等問題均有詳細的規定。
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首先落實運費,然后簽發已裝船提單給發貨人。提單是海運業務中最重要的一種單證。托運人取得提單后,立即前往所在地外滙銀行辦理議付結滙手續,銀行收到托運人提交的提單及有關單據,經審查無誤后,立即將提單及其它單據寄往進口方當地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國外當地銀行收到單據,經審核無誤后,即將貨款劃撥到中國外滙銀行在其國外銀行的帳戶上,中國外滙銀行即收取貨款,然后銀行再將貨款劃歸到國內出口方的帳戶上。由此可見,出口方在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確認提單時應慎重,要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否則,一旦提單簽發后再更改,會影響出口方及時結滙。
提單種類較多,根據不同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
(2)按對貨物外表狀況有無不良批註,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3)按不同運輸方式,分為直達提單和轉船提單。
(4)按商業習慣分為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實際業務中倒簽、預借提單的問題由于信用證中所規定的裝運期限已經過期,或信用證所規定的議付期限迫近,貨物雖已交給承運人,但由于租訂的船舶未能按時到達,承運人有可能應出口方的請求,提前出具該船名的“已裝船”提單,出口方憑提單向銀行議付貨款。
在這種情況下,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稱之為“預借提單”。預借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極大,如果進口商發現提單是偽造的,其不僅可以拒付,而且有權追究承運人和出口方的法律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承運人不會同意簽發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出口方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以早于該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簽發日期所簽發的提單。這是為了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定,應出口方的要求而倒填日期簽發的提單,所以稱之為倒簽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