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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報檢的基本規定
一、基本規定:
1、報檢單必須使用國家局統一制定并統一印刷的報檢單,目前使用的入境貨物報檢單格式編號為[1-1(2000.1.1)]。
2、入境報檢以書面報檢單和電子報檢信息并存的形式進行,必須確保書面報檢單和電子報檢信息完全一致。
3、報檢單必須按照所申報的貨物內容填寫,填寫內容必須與隨附單據相符,填寫必須完整、準確、真實,不得涂改,對無法填寫的欄目或無此內容的欄目,統一填寫“***”。
4、填制完畢的報檢單必須加蓋報檢單位公章或已經向檢驗檢疫機關備案的“報檢專用章”,報檢人應在簽名欄手簽,註意必須是本人手簽,不得代簽。
5、填制完畢的報檢單在發送數據和辦理報檢手續前必須認真審核,檢查是否有錯填、漏填的欄目,所填寫的內容是否與隨附單據一致,防止因填單差錯而延誤辦理報檢手續。
6、原則上一批貨物填寫一份報檢單。“一批貨物”是指:同一合同、同一類貨物、同一運輸工具、來自同一地點。特殊情況除外。
7、其余規定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執行。
二、填單制單說明:
1發貨人/收貨人:是指該批貨物的貿易關系人,發貨人按合同/信用證的賣方填寫,收貨人按合同/信用、證的買方填寫。對于無合同/信用證的,可按發票的買/賣方填寫。
2、貨物名稱:按所申報的貨物填寫,貨物名稱的填寫必須完整、規范,并與隨附單據一致,對工業制成品如機械、電子、輕工、食品罐頭等還應填寫貨物的型號、規格。進口機電產品若涉及舊機電的,應給予註明來源考試大。
3、H.S.編碼:根據所申報的貨物,按照《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分類填寫。H.S.編碼涉及報檢、計收費、檢驗檢疫、報關等環節,因此必須準確無誤。
4、原產國(地區):按貨物的原產地填寫。
5、數/重量:按所申報貨物的數/重量填寫,填寫時應註意計量單位。
6、貨物總值:按所申報貨物的貨值填寫,貨值必須與合同或發票一致,填寫時應註意幣種。
7、包裝種類及數量:填寫貨物外包裝的種類和數量。
8、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填寫運輸工具的類型、名稱及號碼,如船舶填寫船名、航次,飛機填寫航班號等。如有轉運應填寫一、二程船名,此欄填寫二程船名及航次,一程船名及航次請在備註欄體現。
9、合同號:填寫外貿合同(訂單)編號
10、貿易方式:按具體的貿易方式填寫。
11、貿易國別(地區):填寫合同賣方所屬國家(地區)。
無簽定合同的按發票賣方所屬國家(地區)填寫。
12、提單/運單號:填寫提(運)單編號。
13、到貨日期:填寫貨物運抵口岸的具體日期。
14、啟運國家(地區):填寫貨物的啟運國家(地區)名稱。
15、廢舊物品:按正常、舊品、廢品具體情況填寫。
16、許可證/審批號:申報涉及需許可/審批的貨物應填寫相應的許可證/審批號;涉及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進口化裝品標簽審核證書、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進口其他證書(如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等)的貨物應填寫相應的證書號;涉及多個許可證/審批號、證書號無法填寫完整的,在報檢單的“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備註或以附頁的形式申報。
17、卸畢日期:填寫貨物卸離運輸工具的具體日期。
18、啟運口岸:填寫貨物的啟運境外口岸名稱。
19、入境口岸:填寫貨物的抵達我國國境的第一個入境口岸名稱。
20、索賠有效期:按貿易合同簽定的索賠有效期的天數填寫,無簽定索賠有效期的無須填寫。
21、經停口岸:填寫貨物運輸過程中所經停的境外口岸名稱。
22、目的地:填寫貨物最終運抵(銷售、使用)地。
23、集裝箱規格、數量號碼:按實際情況填寫。
24、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合同對檢驗檢疫有相關要求的或收貨人對檢驗檢疫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此欄註明。其他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特別備註的情況,如入境參展物品備註:“入境非銷售展覽物品、展畢退運出境”;進口舊機電產品,備註:“進口舊機電產品登記備案”;進口廢物原料,備註:“合同賣方的註冊編號:***”;可免于標簽審核的入境的作為食品工業原料用途的非預包裝食品,備註:“非預包裝”;入境的誤發(如貨物發錯港口、發錯收貨人等)及其他非不符合檢驗檢疫報檢有關規定原因的貨物,貨主申請同進同出,直接退運出境的,備註:“誤發貨物,申請同進同出,直接退運出境”或者“因***原因,申請同進同出,直接退運出境”。此欄兼做備註欄使用。
25、貨物存放地點:填寫貨物存放地點,如XX倉庫、XX碼頭等。
26、用途:填寫貨物的用途,如食用、種用、飼用等。
27、隨附單據:按隨附單據類型填寫。
28、標記及號碼:即貨物的嘜頭,按合同、發票、裝箱單及提單所列的貨物嘜頭填寫,對散裝、裸裝貨物或無嘜頭貨物應填寫“N/M”。若提單嘜頭與合同、發票、裝箱單不一致,請填寫提單嘜頭。
29、外商投資財產:屬外商投資財產的應選擇“是”。
30、所需單證:需憑通關單通關的貨物填寫“通關單”及相應的檢驗檢疫單證如“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衛生證書”、“其他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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