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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滙管理
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滙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滙滙率和外滙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滙管理條例》?[1]?是外滙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我國外滙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由國務院于1996年1月29日發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外滙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滙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滙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滙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滙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滙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滙存款準備金,遵守外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并建立呆賬準備金。
(4)外滙指定銀行辦理結滙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外滙管理的基本內容
(一)基本原則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滙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滙自求平衡,并落實外滙平衡措施。
(二)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天內,應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外滙管理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滙登記證》,并填寫《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后,憑證向企業註冊地外滙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異地或境外開戶須另向當地外滙管理部門報批。
(三)收支管理
1.出口收滙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滙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滙”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滙收妥后,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滙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滙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滙核銷手續。
2.進口付滙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滙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滙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滙,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滙支出、償還外滙債務本息,憑外滙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滙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滙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滙指定銀行從其外滙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四)外債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滙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滙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后10天內,到外滙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滙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滙管理部門核準后,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并由經國家外滙管理局批準經營外滙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滙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滙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註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五)平衡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滙收入可以保留現滙,企業買賣外滙仍通過外滙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滙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滙出應首先從其現滙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滙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準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滙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滙管理部門核準后轉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滙投資的同等待遇。
(六)報表管理
凡已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滙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并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并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外滙管制的主要內容
(一)外滙資金收入與運用的管制
1、對貿易外滙的管制
(1)對出口外滙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滙管制的國家,對于出口收滙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滙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滙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后又必須向外滙管理機構申報 , 并按官方滙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滙結售給外滙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 , 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 , 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2)對進口付滙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滙管制國家 , 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滙支出 , 一般采取的措施有:
其一,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 , 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 , 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滙。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滙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滙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準。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 , 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 , 并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于外滙資金短缺 , 一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 , 以吸引有利于本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并允許其滙出利潤等。為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 , 有些發展中國家采取了如下措施 :
(1) 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
(2)從國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內存放在外滙銀行;
(3) 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準備金的一定比例 ;
(4) 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格限制資本輸出 , 一般不允許個人和企業自由輸出 ( 或滙出 ) 外滙資金。但是近年來 , 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 , 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 , 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 , 帶動本國出口貿易的增長 , 例如拉美國家、東盟各國、韓國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松了資本輸出的外滙管制
與發展中國家相比, 發達國家對資本輸出輸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較少 , 即使采取一些措施 , 也是為了緩和其滙率和官方儲備所承受的壓力。例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在20世紀60年代中后期,由于國際收支連年順差 , 貨幣滙率經常處于上升的狀況 , 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沖擊對象;長期的國際收支順差也導致這些國家國際儲備大幅度增長 , 又加劇了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風險 , 因此這些國家便采取了一些限制外國資本輸入的措施。 如規定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繳納較高的存款準備金、規定銀行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以緩和本國貨幣滙率上升的局面。同時發達國家積極鼓勵資本輸出 , 例如日本從 1972 年起對于居民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和投資于外國的不動產取消限制。應特別說明: 雖然限制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是發達國家的一個總趨勢 , 但根據當時國際收支和滙率變動情況 , 外滙管制有時寬松、有時嚴格 , 不斷進行調整。
(二)貨幣兌換管理
貨幣兌換管理是外滙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實施貨幣兌換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滙短缺;金融秩序混亂;國內外經濟體制不同;國內外價格體系存在差異等。
1、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滙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滙市場上能自由地用本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本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2、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滙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滙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滙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三)對黃金、現鈔輸出輸入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滙管制的國家對黃金交易也進行管制,一般不準私自輸出輸入黃金,由中央銀行獨家辦理黃金的買賣和輸出輸入。對現鈔管理習慣的做法是對攜帶本國貨幣出境規定限額和用途,有時甚至禁止攜帶本國貨幣出境以防止本國貨幣輸出用于商品進口和資本的外逃以及沖擊本國貨幣。
(四)滙率的管理
滙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種方法。
直接管理滙率是指一國政府指定某一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滙率 , 這一官方滙率對整個外滙交易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 即各項外滙收支都須以此滙率為基礎。實行復滙率制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一。在經濟欠發達、市場機制發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場調控機制的國家 , 常常采用復滙率制度等直接帶有行政色彩的方式來管理滙率。復滙率的形式有多種,按復滙率使用對象可分為經常賬戶滙率和資本賬戶滙率,前者稱為貿易滙率后者稱為金融滙率,為穩定進出口和貨物價格,政府對貿易和非貿易滙率分別實施干預,使其穩定在目標滙率水平上。復滙率按期適用對象不同還可按行業或進出口商品不同進行劃分,比如傳統出口商品用一種滙率,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采用另一種滙率等。復滙率按期表現形式不同又有公開和隱蔽的兩種,例如對出口企業創滙實行不同的外滙留成比例,并允許企業按高于指定的結滙價售出,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多種滙率。復滙率一般起著“獎出限入”的作用,是經濟欠發達的國家或出口創滙能力低的國家調節國際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實行復滙率制度,造成管理成本較高、外滙管理比較復雜,還造成價格扭曲不利于公平競爭。 間接管理滙率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利用外滙市場買賣外滙、以影響外滙供求關系、控制滙率變動的方法。采用間接管理方式 , 需要建立外滙平準基金, 運用外滙平準基金買賣外滙干預供求關系,或者直接利用外滙儲備干預外滙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