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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外滙管理問答
一、近幾年出臺的境外投資便利措施有哪些?
答:近年來,外滙局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來便利境外投資外滙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資風險審查、取消境外投資滙回利潤保證金制度;允許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用于境外企業的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允許購滙或使用國內外滙貸款用于境外投資;取消境外投資用滙規模限制,充分滿足企業購滙進行境外投資的需要;允許企業在設立境外企業或正式進行境外收購前,將前期資金如開辦費、律師費、保證金等購滙及滙出。
二、境內投資者滙出用于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包括哪幾個方面?
答:境內投資者滙出用于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包括以下幾類:
(一)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
(二)在境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三)進行境外投資前,需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四)其他與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三、境內投資者如何將前期費用滙出?
答:境內投資者應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滙局申請辦理前期費用滙出的核準手續:
(一)書面申請(包括境外投資項目總投資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用滙金額,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二)境內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
(三)境內投資者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如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四)境內投資者向所在地外滙局出具的書面承諾函(承諾所滙出的前期費用只用于經批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如有違反,由境內投資者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前期費用滙往境外賬戶的國別(地區)、境外賬戶開戶行、開戶人名稱、賬號的說明。
(六)外滙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所在地外滙局審核材料無誤后,簽發資本項目外滙業務核準件。境內投資者憑核準件到所在地外滙指定銀行辦理購付滙手續。
四、境內投資者滙出前期費用有無數量上的限制?
答:境內投資者向所在地外滙局申請滙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超過其向境內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境外投資總額的15%;確因業務需要超過15%,由所在地外滙分局核準。
境內投資者經核準滙出境外的前期費用,列入境內投資者到境外投資項目的總額。外滙局在核準其項目全部投資資金滙出時,應核減其前期已滙出的費用金額。
五、如果需要調回已經滙出的前期費用,如何辦理?
答:境內投資者自滙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完成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程序的,應將境外賬戶剩余資金調回境內原滙出的外滙賬戶。所滙回的外滙資金如屬人民幣購滙的,持原購滙核準文件,直接到外滙指定銀行辦理結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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