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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港澳商務簽證註新規
駿豐聯銳國際從省公安廳獲悉:5月1日,我省公安機關將執行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并啟用2005版往來港澳簽註。同時執行公安部推出的十項內地居民短期往來港澳地區便民利民措施。
據介紹,《規范》與2002年制定的規范在內容上有很多不同之處。《規范》分為受理、審批、簽發、證件的吊銷和宣布作廢、工作時限和特殊情況等六個部分,其內容主要有:
一、進一步簡化了簽註的種類,調整了簽註的出境有效期和在港澳地區逗留期,明確了簽註的名稱。《規范》將“乘務”、“就業”等9種現行簽註進行了合并,現行的14種簽註減少為6種:探親(T)、商務(S)、團隊旅游(L)、個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同時規定了出境有效期為“絕對日期”,即只有在簽註規定的出境有效期內才可出境;在港澳地區的逗留期限大多數都規定不超過7天,其中變化較大的是三個月一次有效的探親簽註,規定在三個月出境有效期內出境后在港澳地區逗留不超過14天。
二、取消了“三年多次有效”的商務簽註;個人旅游、團隊旅游在保留“三個月一次有效”、“三個月二次有效”簽註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年一次有效”和“一年二次有效”簽註,大大方便了申請人自行選擇出行時間,可提前辦證,不必在辦證高峰期排隊。
三、申請人赴港澳地區探親的親屬范圍縮小至配偶、申請人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公安機關不再受理上述親屬范圍以外的探親申請。
四、異地戶口申請人不能通過互聯網、電話、出入境證件便利(IC)卡等方式申請或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商務簽註,每次申請均須親自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前臺提交申請。
五、取消了原先的暫住人員赴港澳地區旅游、60周歲(含)以上或者未滿14周歲的內地居民異地申請赴港澳地區旅游的規定。
六、明確了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港澳地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內地居民申請商務簽註由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七、取消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須登報聲明的規定,改為由申請人本人在申請時提交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書面聲明。
八、增加了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內地居民及其親屬在返回內地期間,因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可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的規定。同時,進一步規范了在澳門就學的內地居民申請逗留簽註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九、增加了內地居民因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簽註制作錯誤或者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港澳地區遺失或者損壞無法從深圳、珠海口岸出(入)境時,可向公安廳深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辦證件出(入)境的規定。
十、增加了持逗留簽註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可申請其他簽註赴香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