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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
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俗稱“兩頭在外”的銀行業務。所謂非居民,是指境外(含臺、港、澳)的個人、公司(含在境外註冊的中國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離岸業務經營幣種限于可白由兌換的貨幣。非居民資金滙往離岸賬戶、離岸賬戶資金滙往境外賬戶、離岸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自由轉移。
1989年6月,招商銀行在全國率先試辦離岸銀行業務,規模最大時曾達到12億美元。該行至今仍設有獨立的離岸業務部爾后,深圳發展銀行以及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及廣東發展銀行的深41,分行獲準相繼開辦離岸金融業務。
當時希望以毗連香港的優勢將深圳建成全國性的離岸金融中心,客戶90%以上在香港,主要是境外中資機構及在大陸投資的外商企業境外股東,業務則以傳統的存款、貸款、結算為主。
為規范該項業務的發展,1997年,國家外滙管理局出臺了《離岸業務管理辦法》;1998年5月,國家外滙管理局出臺了相應的細則——《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但1998年以來,受亞洲金融危機和國內金融政策變化的影響,加上內部經營管理的問題,離岸資產質量下降,不良貸款率升幅較大。
1999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突然以機密文件形式叫停了該項業務。此后離岸業務就暫時被擱置下來,成為銀行不能逾越的“雷他”。
據業內人士回憶:“當時并無任何先兆!”盡管人行并未說明原因,但相信是金融危機及銀行在管理上的不規范,導致人行要求暫停并進行清理;其后各家銀行便開始清理業務,有些迄今仍未清理完畢。
據悉,銀行損失十分慘重。當時招商銀行在國內離岸業務的規模最大,但損失也同樣是最大。招商銀行的離岸業務不良貸款,按五級分類統計不良率為93.13%。現任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曾表示,希望能通過恢復離岸業務來盤活一部分不良資產。
根據2002年6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文件,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三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開辦離岸銀行業務的中請已經獲得批準。再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同時批準了交通銀行辦理此項業務的申請,上述四家銀行開辦離岸業務的申請終于全面過關。
1997年12月,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曾向央行申請開辦離岸業務,但沒有被批準。而2002年6月21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正式成立離岸業務部。(資料來源:《發現機遇:離岸公司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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