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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應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1、政府推動對一國離岸金融的發展起著關鍵作用
離岸金融市場最早是自然形成的,但現代離岸金融市場多是東道國政府順應了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而推動形成的。新加坡發展成為亞洲美元交易中心,馬來西亞納閩島等成為發展中國家離岸中心等都是在政府大力支持推動下的結果。這些經驗告訴我們,我國發展離岸業務必須得到政府的強有力支持和推動,這是個前提條件。
2.制定并實施優惠政策是政府推動的主要方式
當前,國際銀行業對監管環境的敏感度越來越高,亞太地區離岸中心林立,并都提供了優惠政策,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如沒有相應的政策予以支持,離岸業務將很難發展。
我國的優惠政策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
離岸業務產生于逃避外滙管制、賬戶的隱秘性、潛在的利潤等許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稅收優惠。國際資本在追逐優惠稅收帶來的額外利潤的驅動下,才有可能從本國金融市場逃離出來,進入一個優惠稅收甚至是零稅收的環境中的離岸金融市場。稅收優惠成為各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所采取的優惠政策中最集中的體現。
我國目前在離岸業務的稅收方面尚未邁出實質性步伐,主要表現在:稅收優惠沒有成文的法律承諾,沒有對離岸業務作專門的稅收規定,經常在離岸稅收問題上一事一議,一年一個政策。因此,我國應抓緊制定出與整個國家稅法體系銜接的統一的離岸稅收法規,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并遵循這樣的原則,即一要保證離岸業務的稅率低于國內同類業務的稅率,二要保證離岸市場的稅負不高于周邊國家和地區離岸金融市場的稅負水平。在制定出統一的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法規之前,我國可對離岸業務的所得仍按10%征收,免收營業稅,免征印花稅,對離岸賬戶持有人免征利息預扣稅。
(2)增加經營的自由度。
從法規上進一步保障離岸銀行與非居民從事離岸業務不受外滙管理,離岸資金自由進出和滙兌,離岸存、貸款利率由市場決定。
(3)降低經營成本。
離岸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金、離岸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適當降低對流動性比率和清償力的要求。
(4)保密原則。
現在有的境外客戶對在我國銀行開立離岸賬戶不大放心,或者不愿大量存款,而來自公檢法甚至紀檢、監察等部門經常性地查詢、凍結、扣劃等要求,更加深了一些境外客戶的顧慮,極大地增加了我國銀行開拓離岸市場的難度,有鑒于此,給離岸賬戶的保密作出明確規定已是當務之急。
3.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問題
監管水平、監管能力的高低是離岸業務能否健康發展的最重要決定因素之一。因此.在開展離岸業務過程中必須強調監管的重要性。要按照《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等問題,做到監管及時、監管有效同時又避免對離岸銀行業務統得過死、管制太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離岸業務積極穩妥地推進。
這里特別強調的是對離岸銀行風險的管理:
(1)市場準入申請開辦離岸業務的銀行,國內必須是外滙指定銀行,國外銀行應為資本雄厚、信譽卓著、經營管理能力強的國際大銀行,如可要求排名必須在全球前五百家之內。
(2)每家銀行的總行都要對經營離岸業務的機構的一切清償能力或其他短缺問題負責,外資銀行應以分行形式開設離岸業務經營機構,以便于加強監管、控制風險。
(3)各離岸銀行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對離岸業務實行資產風險管理,國內經營離岸業務的銀行同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外滙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4)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自控機制和內部稽核制度;同時各離岸金融機構建立向國家外滙管理局的緊急狀態報告制度。
4.加強銀行內部經營管理問題
銀行內部經營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是離岸業務能否積極平穩推進的內在因素和基礎。各離岸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都必須下大力氣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加強風險防范,以塑造良好的微觀經營環境。各經營行主要領導以及從業人員必須深人了解我國外滙、外債政策和關于離岸業務的各項法律、法規,洞察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加大金融創新的力度。在開展業務的同時,各行要加強對離岸從業人員的培訓,提供到國外銀行實習和學習的機會,盡快向國際上先進的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靠攏一各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還必須嚴格遵守各行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貫徹執行,保證各項離岸金融業務的順利開展。(資料來源:《發現機遇:離岸公司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