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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企業赴港上市之香港創業板規定
第六節 香港創業板的主要規定
一、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宗旨
◆為主線業務明確的各行各業、各種規模的增長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及/或拓展業務。
◆為專業投資者和充分了解市場的投資者提供投資于高增長企業的機會。
◆為市場的投資鑒金提供一個投資套現的渠道。
◆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中國及亞太地區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香港創業板的主要規定
下面是有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即(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上市規定的摘要,并不能代替《創業板上市規則》。
1.不設盈利要求
鑒于有較高增長潛力的企業在創業期間并不一定有盈利記錄,《創業板上市規則》并不要求新上市的申請人一定要有盈利記錄才叮以在創業板上市。
2.保薦人和保薦期
新上市申請人必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一般須持續一段固定的時間,至少包括該公司上市當年的財政年度以及其后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3.司法管轄地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大陸、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完成註冊。
4.經營歷史
新申請人必須:
(1)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的業務記錄。(註: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自然資源的公司.或是聯交所允許的特殊情況,至少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的規定可在經聯交所批準有所放開。)
(2)一直積極發展主營業務。
(3)在業務活躍期間,管理層和產權結構沒有發生大的變化。
(4)如果申請人的重要業務是由附屬公司經營的,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的控制權和至少50%實際經濟權益。
(5)編制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必須涵蓋緊接著上市文件刊發之前的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5.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必須列明其業務目標,并闡述在指定時間內如何達到這個目標。
◆最低公眾持股要求。
新中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市值少于10億港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3000萬港元。
(2)對于市值等于或超過10億港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要求選擇2億港元或巧%中較高的那個標準。
(3)新申請人上市時公眾股東必須不少于100人。
◆公司治理。
新申請人必須:
(1)聘任合適人員擔任下列職位:公司秘書、註冊會計師、監察官員和授權的代表。
(2)聘任至少兩名獨立的非執行董事。
(3)成立審計委員會。
6.包銷安排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時.沒有硬性的包銷規定。
其他: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起來的股份必須不少于新中請人35%的已發行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