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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確認預計負債的條件與因素
預計負債屬于企業比較特殊的一項負債,它通過“預計負債”科目進行核算,核算的內容包括:企業確認的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等。企業的未來經營虧損不屬于預計負債核算的內容。在預計負債的核算中,對它的確認至關重要。
一、預計負債確認的條件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當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在現時條件下,企業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只能履行該義務,如當企業與其他主體簽訂購貨合同時,相關法律就要求供貨企業必須履行與之相關的合同規定的以及有關各方合理預期企業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小于或等于95%時,可以確認該預計負債。
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根據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解釋,通常按照下列情況加以判斷:當事項發生的概率區間為大于95%但小于100%時,將結果的可能性定義為“基本確定”;當事項發生的概率區間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時,將結果的可能性定義為“很可能”;當事項發生的概率區間為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時,將結果的可能性定義為“可能”;當事項發生的概率區間為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時,將結果的可能性定義為“極小可能”。這個可能性由于是一個估計值,可能會受到估計者的信息量及判斷能力的影響,不一定非常準確。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預計負債的最佳估計數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最佳估計數應根據不同的情況計算確定。
首先,當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時,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如,假設企業某項擔保項目預計賠付的估計值為30萬元到36萬元之間,而且這個區間內的每個金額的可能性都大致相同,則該預計負債的最佳估計數為[(30+36)÷2]=33萬元。
其次,當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連續范圍,或雖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但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相同時,應分別根據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和涉及多個項目的不同情況確定。當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預計負債按照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如,假設上例中的預計賠付估計為:賠付30萬元的可能性為60%,賠付36萬元的可能性為40%。
那么,企業應確認的預計負債值為30萬元。而當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預計負債應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如假設某企業當年的銷售額為1000萬元,該企業的產品質量保證條款規定,若產品在售出后一年內出現質量問題,企業將負責免費修理。
根據以前的相關數據,企業出現的小質量問題,修理費用為銷售額的1%;而出現的大質量問題,修理費用為銷售額的2%.本年度內銷售產品預計出現小質量問題的可能性為10%,大質量問題的可能性為5%.則本年度該企業應確認的預計負債金額估計值為[(1000×1%)×10%+(1000×2%)×5%]=2萬元。
而當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不允許直接沖減預計負債。確認的補償金額也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二、影響預計負債估計值的因素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預計負債是因或有事項產生的,與之相關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因此,在對預計負債進行估計時要全面考慮,盡量避免高估或低估,避免重復調整。同時,如果預計負債的確認時點距離實際清償有較大的時間跨度———通常指時間為3年以上,且金額較大,則可以認為該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后確定最佳估計數。如由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等資產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在取得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時,按照未來應支付金額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還要按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另外,有確鑿證據表明相關未來事項將會發生的,如未來技術進步、相關法規出臺等,確定預計負債金額時應考慮相關未來事項的影響。確定預計負債的金額不應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形成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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