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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一、業務概述
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滙手續時,除須向外滙指定銀行(或國家外滙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
《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適用范圍: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如建筑、安裝、設計、咨詢、代理等;沒有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來源于我國并按我國稅法規定需征稅的各項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入等。
二、法律依據
《國家外滙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滙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滙發[1999]372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滙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滙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2.發票或境外機構付滙要求文書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付滙前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滙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滙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滙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調閱以下資料:
(1)扣繳所得稅申報表信息;
(2)稅票信息。
2.根據報送的資料審核以下內容:
(1)申請人需購付滙的項目按現行稅法規定是否應征稅;
(2)應征稅的是否已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稅;
(3)合同或協議是否真實有效;
(4)發票或境外機構付滙要求文書是否真實有效。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制作《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并加蓋公章,交納稅人一份,將有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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