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 :香港灣仔駱克道300號僑阜商業大廈12樓
- Tel :+852 2521 1806
- Fax :+852 2521 1478
- Email :hk@smartteam.hk
《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管理
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管理。生產企業在購貨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用證明單的書面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書面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向其發放證明單,同時建立證明單領存銷臺帳。
二、法律依據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6]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領用申請》,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在采購葡萄酒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用證明單的書面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從系統中查詢是否是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
(2)審核《<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領用申請》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發現問題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無誤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發放《葡萄酒購貨證明單》。
3.資料歸檔
核銷
一、業務概述
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管理。購貨方攜帶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購貨,銷貨方填寫證明單后,購貨方攜帶銷貨方退回的證明單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核銷證明單領用記錄手續。
二、法律依據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6]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
2.銷售方開具的銷售發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購貨方在30日內將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及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交主管稅務機關核銷證明單領用記錄。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購貨方是否按照規定提供《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和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
(2)審核《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註明的品種、數量、單價、金額、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與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2.核準
審核無誤,證明單與銷售發票相關內容一致的,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葡萄酒購貨證明單》核銷手續,在證明單核銷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意見"欄填寫核銷意見,并在證明單領銷存臺帳上作核銷記錄,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加蓋公章,并于30日內將回執聯、退稅聯傳遞給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
- 上一頁: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
- 下一頁: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