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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
按照我國同其他國家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互免海運企業國際運輸收入協定、海運協定以及其他有關協議或者換文,納稅人可以享受減稅或者免稅待遇的,須自行或委托其扣繳義務人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并采取一站審核程序,申請人可以選擇業務發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作為其辦理免稅證明的一站審核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在國際貿易出口項下向納稅人支付運費時,提供免稅證明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經外滙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后,直接從其有關外滙賬戶向境外支付。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和〈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表〉的通知》(國稅函[2002]16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2.外國公司居民身份證明
3.委托書(原件)和境內受托方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境外船運公司發票和提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國公司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從中國取得所得申請享受協定免征所得稅待遇時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證件和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證件和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來自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國家的企業,符合協定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是否出具免稅文件;
2.涉及支付項目的活動是否真實,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情況相一致。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返還納稅人兩份,將有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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