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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須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二、法律依據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滙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滙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未收滙核銷的以及試行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滙核銷單的出口企業不需提供)
3.出口發票復印件
4.載有《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在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填寫是否完整、準確,是否與提供的報關單、核銷單、出口發票上相關內容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已退稅額、應補回已退稅款等計算是否準確;
(5)對需要補稅的,通過系統查閱是否已結清應補繳的稅款;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以及應補繳的稅款未結清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同時在其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上註明退運貨物的代碼及退運數量,并簽署辦理時間及經辦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