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 :香港灣仔駱克道300號僑阜商業大廈12樓
- Tel :+852 2521 1806
- Fax :+852 2521 1478
- Email :hk@smartteam.hk
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出口企業已辦理收滙核銷手續,因故遺失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滙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據此向外滙管理局申請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關于遠期收滙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的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收滙核銷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原件和復印件)
3.出口發票復印件
4. 如出口企業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滙核銷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打印出的丟失的出口報關單和核銷單信息
5. 載有《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
對于存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經稅務機關核準同意延期申報的在核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內申請補辦;
遠期收滙的,出口企業需在超過預計收滙日期的3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
(3)審核《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的報告》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補辦出口收滙核銷單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 上一頁: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 下一頁: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