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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開展來料加工貿易業務的出口企業,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憑海關核簽的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貨物或委托加工貨物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2.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原件及復印件)
3. 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繳費普通發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4. 載有《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開展“來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料件進口以后,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進口料件登記入帳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如果是委托其它企業加工的,在進口料件調撥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并將此證明轉交受托加工企業,由受托企業憑此證明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申報辦理工繳費的免稅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