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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再據此向海關申請補辦。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其它未丟失聯次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及復印件)
3.出口發票復印件
4. 如出口企業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滙核銷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打印出的丟失的出口報關單和核銷單信息。
5.載有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應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