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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出口企業發生代理出口業務的,須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由受托方轉給委托方,委托方憑代理出口證明等憑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滙核銷單<遠期收滙除外>),協議規定由委托方收滙核銷的除外
3.出口發票復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復印件
5.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 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委托方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申報數據一致。
(5)重點審核單證收齊標志已經作了設置的數據是否附有核銷單;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