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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遺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補辦的,受托方(出口企業)應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向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補辦。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滙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滙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復印件
2.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復印件
3.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復印件(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滙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滙證明(進行外滙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4.委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5.出口發票復印件
6. 載有《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報告》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從系統中重新打印原《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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