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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發布時間:2011/7/5 點擊:137
導讀:
詳細介紹
一、業務概述
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是由受托進口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并交由委托企業據此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書面依據。
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是由受托進口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并交由委托企業據此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書面依據。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進料加工雙代理業務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03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3.委托進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 載有《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