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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通過指定口岸出口國家計劃內的卷煙,按現行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以及從非指定口岸出口的卷煙,一律不予退(免)稅。出口企業出口免稅卷煙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并轉給卷煙生產企業據此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卷煙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12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卷煙出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憑有關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出口卷煙的商品名稱、牌號、數量、金額等是否在計劃范圍內;
(5)審核免稅卷煙是否從指定的海關報關出口,有無轉關出口情況;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通過的,出具《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