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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發生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時,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確認稅款繳納后予以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其他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數字符合邏輯關系,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確認稅款繳納后,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