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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稅申報
外貿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滙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滙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滙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批申報單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4.加蓋外滙管理部門已收滙核銷章的出口收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滙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滙證明(進行外滙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代理出口協議(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出口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滙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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