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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計單位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1/7/5 點擊:62
導讀:
詳細介紹
答:1、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轉移、藏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并可采取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帳冊資料。
3、轉移、藏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或者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4、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違法取得的資產可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其他糾正措施。
(七)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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