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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1/7/5 點擊:90
導讀:
詳細介紹
答:《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河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濫用職權,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行使職權。濫用職權可表現為兩個方面:
1、行使職權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如果審計人員在公布審計結果時,沒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就是濫用職權。再比如,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如果審計人員沒有依法予以制止,就是行使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
2、行使職權超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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