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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審計體制簡介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地區)建立了適合自己國情的國家審計制度。從目前情況看,各國的國家審計大體可劃分為幾種模式。
審計機關隸屬于立法部門,直接對議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完全獨立于政府,主要審計政府財政。這種模式在西歐、北美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審計制度的主流。英美兩國比較典型,是國會名副其實的“牧羊犬”。美國除了國會設有審計機構外,在聯邦政府各部門還另設有監察長辦公室,相當于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主要負責審查所在部門的業務活動、經濟效果以及本部門官員行為的合法性。
審計機關屬于司法系列。即審計機關除具有審計職能外,還擁有一定的司法權限,顯示了國家對法治的強化。因而,被西歐和南美一些國家采用。法國、意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它們設立審計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權,可以對違法或造成損失的事件進行審理并予以處罰。審計人員多為法官,審計的主要對象是國家財政。同時,負責管理財政部派出的公共會計。
審計機關不隸屬于任何權力部門。以德國為典型代表,設立了聯邦審計院,獨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之外,直接對法律負責。這種模式從形式上看是獨立于三權之外,實際上它更偏重服務于立法部門。
審計機關在體制上隸屬于國家行政系列,是國家行政機構的一部分,對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但從發展趨勢看,它也越來越多地在為立法部門服務。目前,實行這種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數國家。
審計和監察職能合一。如韓國、蒙古等。韓國設立了獨立于政府的審計監查院,受總統直接領導,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主計審計長模式。如印度等國,設立了獨立的主計審計公署,負責財政決算編制、國家財政審計。
在上下級審計機關領導體制方面,各國也有較大區別。印度、葡萄牙等少數國家只設一級審計機關,地方不設相應的審計機關,對地方的審計工作由其派出機構負責。在分級設立審計機關的國家,最高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的關系也不盡相同。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最高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之間一般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也沒有業務指導關系,兩者完全平等。韓國審計監查院與地方自治團體監查機關之間是業務指導與合作關系。法國的審計法院可以接受對地方審計法庭判決不服的上訴,并作出終審判決。菲律賓的最高審計機關對地方審計機關實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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