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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限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限比較廣泛,主要包括: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5、提請協助權,即有權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6、移送權,即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有權向有關立法機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加強與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7、處理處罰權,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8、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